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最低限度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不可抗力或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免責有八項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或意外事故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天災;戰爭行為;公敵行為;君主、當權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檢疫限制;不論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罷工、關廠、停工或勞動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騷亂。
貨方的行為或過失免責有四項:貨物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質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積或重量的損失,或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害;包裝不固;標志不清或不當。
特殊免責條款有三項:一是火災,即使是承運人和雇用人的過失,承運人也不負責,只有承運人本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責;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財產,這一點是對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謹慎處理,克盡職責所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
簡述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國際多式聯運公約、漢堡規則對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和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期間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為從貨物裝上船起至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卸完船為止的期間。賠償責任退制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每件或每單位不得超過100英鎊。俺托越人交貨前已就該貨物的性質和價值提出聲明,并已在提單上注明的,則不在此限。 維斯比規則 承運人責任期間為船到船,賠償限額的規定為,制定雙重限額,每件666.67SDRS,每公斤2SDRS 并以高者為準。 漢堡規則對承運人責任期間為港口到港口。賠償限額為每件835SDRS,每公斤2.5,SD RS并以高者為準。 國際多式聯運公約,對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從接收貨物起,至交付貨物止,承運人掌管貨物的全部期間,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為每包或每一其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他運貨單位不超過920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75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
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海牙規則》共16條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規定承運人最低的責任和義務,承運人應享有的免責范圍和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依照公約規定,
承運人的責任是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
①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克盡職責,使船舶適于航行;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供應船舶,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他裝載貨物的部分能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輸和保存貨物。
②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公約規定了承運人負責的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亦即所謂“鉤到鉤”,通稱海牙期間。
公約對承運人規定了17項廣泛的免責事由,其中重要的有:承運人對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免責;火災免責;承運人對海上或其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天災、戰爭、罷工等免責;對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的行為免責;對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性質或缺陷引起的體積和重量的虧損、或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壞,對包裝不良、標志不清或不當,對雖克盡職責亦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點免責。承運人對每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最高賠償限額為100英鎊。當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公約所定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限額;承運人可以放棄公約所規定的他的權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約對于合同爭議的管轄未作規定,對于訴訟的時效規定為,從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一年。
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的責任起訖為( )根據《海牙規則》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的規定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承運人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的責任起訖為(C)自裝運港起吊至目的港脫離吊鉤。
按照《海牙規則》第一條“貨物運輸”的定義,貨物運輸的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至卸完船為止的期間。
所謂“裝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桿裝卸貨物時,裝貨時貨物掛上船舶吊桿的吊鉤時起至卸貨時貨物脫離吊鉤時為止,即“鉤至鉤”期間。
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機裝卸,則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即“舷至舷”期間承運人應對貨物負責。
至于貨物裝船以前,即承運人在碼頭倉庫接管貨物至裝上船這一段期間,以及貨物卸船后到向收貨人交付貨物這一段時間,按《海牙規則》第七條規定,可由承運人與托運人就承運人在上述兩段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訂立任何協議、規定、條件、保留或免責條款。
故此題應選擇C選項。
擴展資料:
海牙規則的特點
《海牙規則》規定的承運人的責任是最低限度的,僅包括兩項強制性的義務,一是適航義務,二是管貨的義務。責任制為不完全的過錯責任制。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起至卸完船為止的期間。
承運人的免責事項規定很多,約有17項,列舉如下: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用人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火災,但由于承運人實際過失或者私謀所造成的除外;海上或其海牙規則承運人責任 他可航水域的風險、危險或者是意外事故;天災;
戰爭行為;公敵行為;君主、統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檢疫限制;貨物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或不行為;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罷工、關廠、停工或勞動力受到限制;暴亂和民變;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由于貨物的故有瑕疵、性質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積或者重量的損失,或者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害;包裝不當;標志不清或不當;盡適當的謹慎所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不是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是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海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