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企業搬遷是企業行經營決策的結果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但搬遷客觀上確實會給很多老員工造成上下班不便。尤其是在近年產業布局的調整過程中,一些重污染的企業往往應政府號召選擇市郊偏遠地段重新設廠,以符合環保要求,這就更加重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了廠內大部分員工的上下班困難。
一、設立班車。對于老員工家庭比較集中的情況,企業可以設置班車,接送員工上下班。班車視企業身情況,可以購買車輛、聘用駕駛員,也可以向商旅服務公司租用車輛和司機。由于郊縣的交通往往比較順暢,因此,使用班車后,不會對員工的上下班時間產生很大的影響,基本以單程1小時左右上限為宜,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可以稍微延長。
二、設立員工宿舍。如果交通擁擠或距離過遠,班車無法很好解決員工的上下班,也可以采取在廠區一角設立員工宿舍的做法。每周安排員工回家一次。不過這樣企業會增加宿舍管理費用及責任,對于已婚員工也不是非常適合。如果企業不便建造宿舍,可以考慮統一為員工租賃公寓,由第三方管理,這樣能夠降低企業的精力牽涉,減少住宿安全責任。
即使采取上述兩種分流方式,仍然會有部分員工無法解決上下班的問題。這樣,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解釋說:“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所以企業搬遷是典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但是,這樣的解除并非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
公司搬遷員工不愿去怎么辦企業搬遷是企業自行經營決策的結果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但搬遷客觀上確實會給很多老員工造成上下班不便。尤其是在近年來產業布局的調整過程中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一些重污染的企業往往應政府號召選擇市郊偏遠地段重新設廠,以符合環保要求,這就更加重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了廠內大部分員工的上下班困難。
一、設立班車。對于老員工家庭比較集中的情況,企業可以設置班車,接送員工上下班。班車視企業自身情況,可以購買車輛、聘用駕駛員,也可以向商旅服務公司租用車輛和司機。由于郊縣的交通往往比較順暢,因此,使用班車后,不會對員工的上下班時間產生很大的影響,基本以單程1小時左右上限為宜,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可以稍微延長。
二、設立員工宿舍。如果交通擁擠或距離過遠,班車無法很好解決員工的上下班,也可以采取在廠區一角設立員工宿舍的做法。每周安排員工回家一次。不過這樣企業會增加宿舍管理費用及責任,對于已婚員工也不是非常適合。如果企業不便建造宿舍,可以考慮統一為員工租賃公寓,由第三方管理,這樣能夠降低企業的精力牽涉,減少住宿安全責任。
即使采取上述兩種分流方式,仍然會有部分員工無法解決上下班的問題。這樣,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解釋說:“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所以企業搬遷是典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但是,這樣的解除并非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
工廠搬遷,對不愿到新廠地去的員工要怎么辦?勞動者可與單位協商并選擇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
一是考慮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如果同意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勞動者可繼續履行作出變更后的勞動合同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協商的勞動合同內容,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后選擇離開用人單位。
當然,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自行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明確約定工作地址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況下,且企業搬遷到本地并發放交通補助,工作地址變動屬于合理范疇,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搬遷安排,自行辭職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若企業在不同城市內的搬遷,一般應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不能履行”。企業從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不愿意去,那就是雙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法達成一致,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員工愿意去,那就是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員工一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遷址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的角度來看無法履行,就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如果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時的搬遷就不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需變更勞動合同。
此外,在判斷的過程中,還需結合勞動合同中是否對履行地進行了明確約定。如果用人單位變更辦公地點的情形能夠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那么無論是工作地點、勞動條件還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會與原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發生變化。
擴展資料
勞動部指出: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故你公司地址確實發生了重大的,導致了員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則公司應該征求每位員工的意見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根據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有些單位發生搬遷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有關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勞動法 (法律法規)
人民網 公司搬遷換地點 員工不愿“跨區上班”要索賠
老板搬廠員工不去該怎么賠償,還有按哪個標準賠償不屬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情形的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用人單位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一方提出離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一般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法律規定賦予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勞動者的權利。故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并不能直接依據該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
拓展資料
企業發生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了搬遷并不必然能夠得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結論。這還取決于企業搬遷后,用人單位為確保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采取老板搬廠員工不愿意去 了什么樣的應對措施。
如果用人單位采取了類似于縮短工作時間、提供交通補貼或工作班車等措施,能夠確保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