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公司名稱侵權具有下列處罰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一般情況下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應當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公司名譽權會賠償錢嗎?侵犯公司名譽權會賠償錢。《民法通則》中關于名譽權的相關規定明確的指出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了公司、法人的名譽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企業名稱被侵權怎么處罰公司名稱侵權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的處罰有: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的損失。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司名稱侵權怎么處罰?公司名稱侵權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的處罰是:
1、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
2、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
3、沒收非法所得;
4、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司名稱專用權受到侵犯的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侵犯企業名稱權有哪些行為?侵犯企業名稱權的行為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非法干涉企業名稱設定權。
企業對其名稱具有獨立的設定權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只要企業在設名稱權定自身的名稱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只要名稱符合真實性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侵犯企業名稱權賠償 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非法干涉企業變更名稱權。
企業對其名稱權有依法變更的權利,只要不違背國家設立企業名稱權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非法干涉企業使用名稱權。
這其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權是一種獨占使用權,除企業自身外,其他企業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該名稱,否則構成侵權。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以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和盜用他人企業名稱兩種較為典型。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是指冒充他人企業名稱,而為自己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即冒名頂替;盜用他人企業名稱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以他人企業名稱進行營利活動,給權利人帶來不利益的行為。其次,行為人故意將自己的企業名稱與他人的企業名稱相混同,給企業名稱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失的行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侵權行為。
2、不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經部分或整體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而未使用的行為同樣是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
第四,非法干涉企業轉讓名稱權。
企業名稱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具有財產的可轉讓性。按照《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因此,企業名稱轉讓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