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事實經過】2007年5月25日中午時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本案原告王某(行人一方)在滬松公路6888號處由東向西橫穿馬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本案被告于某(機會車一方)由南向北行駛,當時雨天,發生道理交通事故,導致王某住院33天,共計花費醫藥費等7518.15 元 。2007年11月3日,王某經華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給予治療休息期12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90日。2007年11月15日,王某將于某、張某(車主)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1656.40元。
【本案焦點】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有以下幾個焦點問題:
1、 肇事車輛案發時屬于脫保期間(即未投交強險);
2、松江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
3、原告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20萬元;
4、原告構成傷殘等級,需要按規定標準進行賠償;
5、原告雖然是農村戶口,但也在上海生活居住三年。
【法律適用】根據本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的實際情況,主要適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如下:
1、《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本市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制度,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4萬元”。
2、《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第五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付;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在城市經 商 、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代理思路】本案中,律師代理的是被告于某和張某。就本案特點而言,對被告明顯不利,但是律師經過仔細研究,還是爭取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
1、證明原告對本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我們到松江交警部門調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了事故現場圖,證明案發時原告并沒有按規定在人行橫道行走。實際庭審中,法庭也采信了我們的意見,主張行人和機動車按三七劃分責任,對此原告沒有提出異議。
2、證明原告誤工損失方面證據與事實不符。對此,我們主動調取了原告所任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審計 報告證明,該公司05年沒有經營性收入,06年雖然有經營性收入,但全年應付工資僅6萬元,顯然與原告主張年薪20萬元的主張不符。同時,我們也去該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拍照。為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我們還利用了原告提供的證據,其提供的《上海市外來人口暫住證》和《交警部門詢問筆錄》中,原告自稱是個體戶,而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庭審中,法庭對沒有采信原告的要求,主張按批發、零售貿易行業一般人員標準計算誤工費。當然,也沒有采信我們的主張,即本市最低工資支付計算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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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撞人賠償案例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包括以下項目:(一)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四)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五)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六)必要的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七)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輕傷二級不諒解怎么判,輕傷二級判決案例3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準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把人撞傷怎么賠償一、醫療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三)標準: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二、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三)標準: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乘以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乘以誤工時間(天)
(2) 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乘以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三、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特定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三)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乘以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乘以護理期限(天)
四、交通費
(一)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三)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五、住宿費
(一)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三)標準式:住宿費賠償金額=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三)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乘以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
(一)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三)標準: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八、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
(三)標準:
(60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乘以傷殘系數,(60——75)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實際年齡-60)]乘以傷殘系數,(75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乘以傷殘系數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
(三)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十、后續治療費
(一)概念: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因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第2款
(三)標準:
1. 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于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一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 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 其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他計算方法。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十二、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 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案例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
(三) 標準:
1、被撫養人沒有其他撫養人的,撫養費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18以下)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18-實際年齡)×傷殘系數,
(18——60)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20乘以傷殘系數,
(60——75)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20-(實際年齡-60)]乘以傷殘系數,
(75以上)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5乘以傷殘系數
2、被撫養人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
3、被撫養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