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如果發生質變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12315水果變質賠償標準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水果變質賠償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水果變質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是處以違法所得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增加賠償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嚴重者可以請求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商家的營業執照。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關乎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處以違法所得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嚴重者可以請求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商家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水果變質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水果變質的賠償標準是處以違法所得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嚴重者可以請求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商家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315水果變質賠償標準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況說明可以減輕處罰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315水果變質賠償標準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導致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喪命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外賣水果變質賠償標準 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限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建議兩方先商量解決,商量不成的向消協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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