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因工傷殘員工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的基本生活,對因工死亡員工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的親屬進行撫恤,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下列員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一)所有企業的員工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除公務員及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以外的員工。
(三)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招用的人員。第三條 工傷保險應當與工傷預防及康復相結合。
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為因工傷殘員工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創造條件。第四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安全生產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第五條 市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業務。
工傷保險業務由勞動部門、工會、企事業單位代表及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監督。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因工傷殘員工和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經營收益。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為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比例由市政府根據行業性質、勞動工作條件、危險程度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確定,并可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調整。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發出追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工傷保險費的千分之五繳交。拒不繳納者,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由勞動部門處以應繳而未繳的工傷保險費二倍的罰款。第十條 工傷保險費,企業在成本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個體工商戶、專業戶在經營收入中列支。
用人單位不得將工傷保險費轉嫁員工負擔。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返還,并由勞動部門處以所轉嫁費用二倍的罰款。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存放于國有銀行,經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同意,可以用于購買國家債券和其他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資。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將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結存、經營等基本情況在市政府機關報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包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含傷殘員工康復服務費用)、獎勵金、宣傳費、管理費、應急儲備金。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由市政府確定。第十四條 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合同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二)從事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管理人員臨時指定或者同意的有關工作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三)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工作時,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傷害的;
(四)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患職業病的;
(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本單位或者社會和人民的利益而負傷、致殘、死亡的;
(六)在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七)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調動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負傷、致殘、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為屬違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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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法規,2005年7月1日開始執行。該標準主要針對深圳市職工工傷后,用人單位根據傷殘級別進行的不同賠償標準。
一至四級深圳市工傷賠償標準
方案一
由社保部門按月支付(已買工傷保險)
一級至四級工傷賠償(以本人工資為標準,如果工資低于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算,約為2661元月*60%=1597元月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超過三倍的按三倍計,約為2661元月*3倍=7983元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一級24個月90%
二級22個月85%
三級20個月80%
四級18個月75%
方案二
一次性計發十年處理斷
一級至四級如果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勞動合同關系),按以下標準一次性計發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以本人工資為標準,如果工資低于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需要護理的)
一級39個月90%*10年60%*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級36個月85%*10年50%*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級33個月80%*10年40%*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級30個月75%*10年30%*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級至十級工傷賠償(后兩項由用人單位賠償,且終結勞動合同關系才有):
以本人工資為標準,如果工資低于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算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合計
五級16個月50個月10個月76個月
六級14個月40個月8個月62個月
七級12個月25個月6個月43個月
八級10個月15個月4個月29個月
九級8個月8個月2個月18個月
十級6個月4個月1個月11個月
深圳市工傷賠償標準詳解(五至十級)
十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個月*2661元/月*60%=957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個月*2661元/月*60%=6386.4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個月*2661元/月*60%=1596.6元;以上合計17562.6元.
九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個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個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個月*2661元/月*60%=3193.2元;以上合計28738.8元.
八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個月*2661元/月*60%=1596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2661元/月*60%=23949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個月*2661元/月*60%=6386.4元;以上合計46301.4元.
七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個月*2661元/月*60%=19159.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個月*2661元/月*60%=39915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6個月*2661元/月*60%=9579.6元;以上合計68653.8元.
六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個月*2661元/月*60%=22352.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0個月*2661元/月*60%=63864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個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以上合計98989.2元.
五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2661元/月*60%=25545.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個月*2661元/月*60%=7983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0個月*2661元/月*60%=15966元;以上合計121341.6元.
《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是指深圳市(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工傷保險業務接受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第三條 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填報《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登記表》和《參加社會保險員工名冊》。
用人單位應在員工人數、銀行帳號發生變化時填寫《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變動月報表》,并于發生變化的當月十五日前將上述報表送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第四條 用人單位每月應繳交工傷保險費的標準為本單位員工總數乘以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實施細則所附《工傷保險費繳交標準》為準。第五條 用人單位可選擇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為繳費時間單位。選擇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為繳費時間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在該繳費時間單位的第一個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交該繳費時間單位內應繳的工傷保險費。第六條 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未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繳交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進行查處,并監督其按規定標準向因工傷殘員工或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第七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年從當年征集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比例由市政府確定。第八條 員工工傷治療期間,單項檢查費超過三百元或需使用高檔進口藥品的,應經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同意。高檔進口藥品的目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確定。
因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的費用支出,屬用人單位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擔,屬工傷員工責任的由工傷員工負擔。第九條 工傷員工舊傷復發時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員工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擔。第十條 工傷員工的醫療費用已獲得商業保險部門或肇事方賠償的,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再支付該項費用。第十一條 工傷員工醫療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員工負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計付。第十二條 工傷員工醫療終結需作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的,應按外科、內科或職業病的分類,到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外科、內科或職業病等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將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其指定的外科、內科和職業病鑒定機構的名稱、地點等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外科、內科、職業病鑒定機構按《深圳市職工因工(公)負傷與職業病評殘標準》對工傷員工作出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結論。第十三條 工傷員工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需要安裝康復器具的,用人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為工傷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應根據不同情況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傷者:病歷卡、醫療費單據、補償審批表及領款單據。
(二)殘者:病歷卡、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結論、醫療費單據、補償審批表及領款單據。需配購康復器具的,還應提供購買、安裝康復器具的費用單據及領款單據。
(三)死者:死亡證明書、搶救醫療費單據、補償審批表及領款單據。有供養親屬的,還應提供供養親屬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生存資料證明及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供養親屬是在校學生的,應提供學校證明;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縣以上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因交通事故或維護社會利益而傷殘、死亡的,除應提供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外,前者還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者還應提供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第十五條 因工死亡員工供養的非深圳戶籍親屬,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標準為:
(一)供養親屬不滿十六歲、供養的成年親屬不滿七十歲且符合供養條件的,按下述計算公式領取。供養一人的,按市上年度社會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供養年限的標準領取。供養二人的,共按市上年度社會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乘以供養年限的標準領取。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共按市上年度社會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百乘以供養年限的標準領取。不滿十六歲者的供養年限不足二年的,按二年計算;不滿七十歲的成年親屬的供養年限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計算。
(二)供養親屬已滿十六歲、不滿十八歲且符合供養條件的,按前項計算公式領取,供養年限為二年;供養親屬已滿七十歲的,按前項計算公式領取,供養年限為五年。
(三)供養親屬為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按上述(一)、(二)項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領取。
深圳2020工傷10級傷殘能夠理賠多大錢?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采取定額標準)。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廣東高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深圳最新工傷賠償標準深圳 最新 工傷賠償標準 需要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和《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計算與確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可以在網上搜索) 《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保險 待遇 第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 (一)在用人單位從事 勞動合同 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二)從事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管理人員臨時指定或者同意的有關工作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三)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工作時,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傷害的; (四)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患 職業病 的; (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本單位或者社會和人民的利益而負傷、致殘、死亡的; (六)在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七)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調動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 意外事故 或者患疾病死亡的; (八)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他情形。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負傷、致殘、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為屬違法犯罪的。 第十七條 員工因工負傷后的 醫療費用 由市 社會保險 機構支付。國家規定的自費藥品因醫療需要使用的,應當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 員工因工負傷致殘后舊傷復發的,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后,其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本條例所稱醫療費用包括治療費、藥品費和住院費。 第十八條 員工 工傷 醫療終結后,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需要安裝假肢、義牙、義眼和配置輪椅、拐杖及其他康復器具的,其購買、安裝康復器具的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支付標準以國產同類康復器具的購買價格和國內安裝費用為準。 第十九條 因工 傷殘 員工被鑒定為1至3級殘廢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補償金和按月支付補助金、護理(扶助)補助費深圳市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 : (一)一次性補償金:一至三級殘廢依次按十五個月、十四個月、十三個月的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 工資 支付; (二)殘廢補助金:一至三級殘廢每月按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支付; (三)護理(扶助)補助費:一至三級殘廢每月依次按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因工傷殘員工被鑒定為四至十級殘廢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評殘結論,按傷殘程度(等級)百分比等參數,給予一次性補償金。一次性補償金用下列公式計算: 一次性補償金=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傷殘程度(等級)百分比×一百 第二十條 員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依本條例規定,支付 喪葬費 、一次性 撫恤金 和供養親屬的生活補助費。 喪葬費:按五個月的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支付給處理喪葬事宜的單位或者個人。 一次性撫恤金:按三十六個月的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支付給死亡員工親屬。第一領取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領取順序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由第一順序親屬領取。第一順序不領取或者沒有第一順序領取人的,由第二順序親屬領取。 供養親屬的生活補助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一人的,每月支付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二)二人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生活補助費按本條第四款第(一)、(二)、(三)項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供養親屬的范圍、條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工傷殘、死亡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自事故發生月或者職業病確診月起計發。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的生活補助費自員工死亡后次月起計發。 第二十二條 員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因犯罪被判處 拘役 、 有期徒刑 的,在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后,原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按規定繼續享受,但已停發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不予補發。 第二十三條 已獲得商業保險支付或者賠償的因工傷殘員工或者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仍可以依本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