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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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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怎么處理【法律分析】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我們要冷靜,醫療機構要先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患者和家屬要固定證據,與醫療機構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如果以上方法還不能解決,可以到法院起訴。
發生醫療事故該怎樣去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他情形。

醫療事故鑒定所需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他材料。

擴展資料

賠償款的確定

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癥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

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并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后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我們要冷靜,醫療機構要先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患者和家屬要固定證據,與醫療機構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如果以上方法還不能解決,可以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處理 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 醫療事故 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 人身損害 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 醫療過失 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 管轄 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 傷殘等級鑒定 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 證據 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 判決書 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 民事責任 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 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 關于 受賄罪 、 濫用職權罪 、 玩忽職守罪 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 警告 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醫療事故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 以醫療事故為由, 尋釁滋事 、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 ,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已成為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我國最注重的問題,因此,也專門這種情況制定了這個規定,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也可以讓醫院按照此規定來進行賠償,也可以讓 醫療糾紛 可以得到更好的解決,所以,法律是公平的,是隨時都在保護我們公民的。

醫療事故

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你要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的方法:

第一章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的醫療秩序的醫務人員,維護和安全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保護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制定本辦法。

“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診所,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慣例,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受傷,導致組織和器官功能障礙事故。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主管全國醫療糾紛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嗎?醫療事故。

文章的醫療事故,中華民國的領土范圍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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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應遵循的原則的公正,公平,公開,及時,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不要事實清楚,準確的定性和明確責任和處理正確。

第六條國家扶持和促進專業的醫療保險和醫療風險保險制度的建立。

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和工傷保險的患者。參加醫療風險保險自愿的原則實施。

醫療機構按照業務規模,建立了醫療損害賠償。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范圍和水平

第七條(程序)

根據病人的健康所造成的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

醫療事故的死亡原因有嚴重殘疾的病人;

2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并導致嚴重的損害組織和器官功能障礙;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造成組織和鉛器官損害的患者性功能障礙。

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方案二)

/>的損害的程度,病人的身體健康,醫療事故劃分為四個層次:

一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重度殘疾患者的死亡原因;

這樣的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三級醫療意外導致殘疾的在輕度,組織和器官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患者;

4醫療事故:鉛可支配功能障礙,造成組織和器官損害的患者。

的醫療事故師的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事故責任的事故所造成的由于違反法規和規章,診療護理常規,技術事故是由于技術故障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的不當行為造成的事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

BR />第八條非法行醫的藥物對患者的健康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按照第八條規定的方式處理。

(一)實踐,而不登記擅自擴大義診活動;

(二)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c)未經授權的臨床實驗診斷和治療的患者沒有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

>

(d)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的其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他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第10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回答誰問病人的診療情況,反映了患者的意見,收到的請愿書投訴解決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11條醫務人員在發生或發現醫療過失行為,以及與醫療糾紛患者的診斷和治療活動必須立即上報部門的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負責人接受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如實向患者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情況通報。...... / a>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過失行為,根據情況,應采取及時和有效的診斷和治療措施,防止或減輕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的病歷。

患者有權查閱及要求副本病人的病歷,住院智,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和公共衛生,根據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醫療記錄。

醫療事故發生糾紛,病程記錄,討論的醫療記錄,死亡記錄,看病難的歷史記錄的討論,咨詢意見,

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病歷,應當在醫療苦難的共同存在下,存檔。第14條

非涂改,偽造,隱瞞和破壞的醫療記錄。

由于緊張的救援工作沒有記錄的醫療記錄的內容,雙方補充,醫務人員應是事實救援10小時后,須注明。

第十五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醫療器械等不良后果,醫生和患者應共同努力,進行現場實物封存保留,需要檢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檢驗部門檢驗。

歸檔保留的血,血庫的血液中,應通知現場。

第十六條臨床診斷明確病因的死亡或死亡的反對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進行尸檢的尸檢后死者近親屬同意簽署。

的尸檢應該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本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尸檢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可以要求當地法醫參加尸檢。涉及醫療醫生和患者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超過48小時,影響測定的死亡原因,承擔的責任由一方當事人拒絕或拖延。

第十七條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在醫生和患者之間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用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八條在醫療機構中,有100多醫療事故爭議的不滿沒有床位或床位,床,接受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100個醫療機構接受醫療糾紛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下醫療事故爭議接受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一)患者死亡;

>

(二)有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其他情況下的患者。

直轄市人民政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機構。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19有效期為一年,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健康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的基本的,具體要求醫療事故糾紛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

第20條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審查后10天之內,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這項規例,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委托

醫療事故鑒定

第21條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是負責專門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分為: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省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

/>第22條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由一名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臨床經驗豐富,權威,合理的行為醫學專家和法醫。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和提名候選人在同級別的人民政府批準。

衛生工作者參加醫療事故責任,接受任命。

第23條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任務是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確定識別的特殊問題的爭議,以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醫療證據。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按照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慣例,獨立的醫療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成為委員會成員醫療事故的威脅,利誘,辱罵,毆打。

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度。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醫療事故的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委員會,

法醫專家團隊,絲毫不差,但參加的三分之二涉及的主要學科的臨床專家的鑒定不能少了一半以上的臨床專家。

第26條醫療事故爭議各方的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在一池的原則,按照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專家同行,同行分層隨機樣本鑒定的相關專業的成員參與確定,但確定的成員由一方當事人不超過一半。

第27條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收到委托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后90天。

醫療事故爭議應接受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委托鑒定日期的通知后10天內,提交下列材料: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一)醫療事故爭議的書面聲明,防御;

(b)條的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看病難的醫療記錄,記錄討論原來的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三),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檢查報告醫療成像,手術和麻

醉記錄單,病理報告單的正本或副本的醫療記錄;

(四)原始醫療救

(五)封存保留的液體,血液,注射,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理或技術檢驗部門的檢驗報告;

(F)相關的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28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查雙方提供的材料,聽取雙方爭議的事實陳述和驗證。

各方應按照要求的相關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拒絕提供材料或具有影響力的醫療事故責任的一方拒絕。

醫療事故第29條的重大或者疑難的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可以邀請委員會的成員醫療事故以外的地區參加鑒定,但外面的區域確定成員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數量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鑒定。

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的,正確的運用他的退出:

(一)醫療糾紛的當事人或者親屬;

</ (二)有興趣在醫療事故糾紛;

(三)醫療事故爭議各方可能影響公正鑒定。

第31條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應該進行一個全面的分析,醫療疏忽,病人的病情和物理差異程度,在事實清楚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醫療疏忽和醫療的因果關系之間的事故糾紛,以及

鑒定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第32條的內容,包括:當事人,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鑒定結論,是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等級。 BR />

爭議事項,主要是分析,結論護理,診斷和治療的醫療糾紛當事人的醫療咨詢,識別時間。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由衛生行政部門,國家開發委員會。

第33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a)盡管診所故障或缺乏照顧,但并沒有導致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壞的;

(b)由于疾病或體質特殊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是很難預測或預期,但它是難以避免的不良后果;

/>(三)在治療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四)發生在診所的正常運行是難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e)現有醫學科學技術不能指望以防止不良后果

(f)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搶救危重病人的生命,不能采取傳統的援助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七)非精神科病人在診療過程中自殺,自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我傷害導致的死亡和傷殘;(h)并無過錯造成的不良后果輸血傳播感染; </診療導致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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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拖延的一方因其他原因的情況下對健康的患者或患者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

第34條確定適當收取鑒定費。最終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此類情況發生,鑒定費,處理建議醫療糾紛的一方支付。申請鑒定費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五章醫療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糾紛工作的機構,專門處理醫療糾紛處理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 a)接受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b)向有關醫療機構和人員調查取證,醫療記錄和信息的訪問;

(三)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四)醫療損害賠償調解;

(E)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的行政事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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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處理醫療責任;

(七),由衛生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行政衛生部門已收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如果必要的話,組織調查,聽取各方的意見。 BR />

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其他業內人士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當事人應當如實說明。

文章37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確認本規例的識別(容許);

確定的條款不符合的,應當重新識別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不滿,

第38條,締約方承認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的通知之日起在60天內確認收到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證實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確認在規定的期限內,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鑒定要求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確認收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委托同一級別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 BR />

第39條各方重新確認醫療事故糾紛向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的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

第40因醫療事故糾紛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勸阻不聽,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影響,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爭議不能接受處理申請。

第41條醫療機構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七天內到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當地醫療事故升級的健康管理國務院部門。

第六章醫療損害賠償

第四十二條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根據事故等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43條,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賠償問題,按照補償的原則。醫生和患者都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賠償調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補償調解,它應遵守的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達成一個補償協議,調解協議,各方應認真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可以提交訴訟,在人民??法院。

第45條的醫療事故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經濟補償:(一)醫療費用

:雙方按照醫療機構的醫療弊端基本醫療費用憑據支付;后的情況是確有必要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的根本利益與成本。

(二)損失的誤工費:當事人固定收入,由于損失的工作時間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按照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我的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三次以上的平均生活費用,按照三倍計算在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計算平均成本發生醫療事故的生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旅游伙食補助標準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醫療事故發生。

<BR / (四)護理:患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收入,按照規定的收入損失,成本,收入中按照醫療事故的生活的平均成本計算,計算發生殘疾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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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根據傷殘等級,平均生活費用根據醫療事故的發生。月自定義殘留的賠償二十年,但50歲以上的,年齡每額外的一歲上下,最低10年計算,5年超過70歲。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補償功能需要配置家電與醫療機構證明的成本計算,按照國內普及的家電。醫療損害賠償費

(七):根據計算的平均生活費用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八年的損害賠償,醫療損害賠償5年,醫療損害賠償三年,四個層次的醫療損害賠償一年。在16年,年齡小一歲減少一年; 70歲以上,每增加一個年齡歲減少一年,最低不??低于4年。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最低不少于3年,醫療事故最低不少于兩年,醫療糾紛最低不少于一年

(H)的葬禮,在按照醫療事故葬禮的標準發生了。

(九)隨軍家屬:死者或傷殘的人失去了工作能力前實際保管,有沒有其他

的生活來源是有限的,根據醫療失誤的地面生活困難補助。16家屬的年齡16歲。二十年來,但沒有能力工作的老人的家屬,5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養活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計算超過五年的七十周年。

/>(10)運輸成本:雙方實際所需的費用,憑據支付。

第46例患者參加醫療事故處理所需的近親,差旅費,誤工費,乃經參考第45條的規定,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

患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醫療機構,有關各方協商,也可以被處理按照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醫療建議。未經授權的住院,轉院,護士,自購藥物或過放電通報之日起的醫療機構拒絕出院,由病人負擔的費用。

BR />第47條沒有需要繼續因醫療事故殘疾患者住院產婦死亡,留下的活產嬰兒,和它的近親,然后排出。

后,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機構應立即把太平間的死者的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會超過一個星期。不處理的尸體,火化后的骨灰應通知當地公安機關,醫療機構處理他們的近親屬領回。

第48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由醫療機構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一次性解決。

無行為能力的患者死亡或醫療事故造成的殘疾,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后,患者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養老金和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

BR />第七章罰則

第49條醫療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的嚴重性的情況下,此類事件的發生應1000元以上3萬元的罰款,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或超過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

第50條醫療事故糾紛,醫療機構改變,隱瞞,偽造和破壞的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警告當地人民的政府在或以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的主要領導和懲罰的人500元以上罰款10,000元。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

51個醫務人員由于不負責任,造成的醫療事故,由本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的嚴重性的情況下,應給予警告,罰款200元,5000元,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至1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執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這樣的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不低于500元到5000元的罰款。

衛生行政部門并不需要被人詬病,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事件。

BR />第53條醫療機構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況的嚴重性,應給予行政??處分。

直接責任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需要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54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嚴重傷害到病人的身體健康,

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零5,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55個醫療機構,財產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民主權利和工作的權利,加以保護由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借口醫療機構和醫療糾紛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的正常秩序。罪犯,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的情況

出現醫療事故該怎么處理,醫療事故處理途徑有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規定報告制度有以下作用:(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2)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鑒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和處理的情況。(3)醫療事故發生以后,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鑒定或尸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尸檢,確保尸檢結果的準確性。尸檢應在48小時內組織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3)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醫療機構采取的及時有效的措施包括:為確認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而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為減輕損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為避免醫療事故爭議而采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力爭把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降低到最低。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是對醫療事故或事件做出準確鑒定、準確定性、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因此,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當事醫務人員、其所在科室發生醫療事故的報告以后,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于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調查: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對醫療事故或事件進行調查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為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尋找根據,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過程,這是整個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關鍵環節。調查的過程一般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證據的檢驗。首先,病員的病歷是記載病情發展過程、記錄醫生醫治方法和思路、反映醫生責任心的最原始的資料。為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須對病歷進行文件檢驗以判斷病歷是否被涂改。其次,對現場勘察提取的藥品、藥瓶和殘存的藥液、病員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藥物分析和標本。再次,如果懷疑病員錯輸異型血、懷疑換錯新生兒、懷疑同種異體器官移植不當,則需要做血型檢驗。最后,若懷疑事故是由醫療設備故障造成,則需請專業人員對醫療設備及醫療器械等進行檢驗,以確定是否存在設計缺陷,有無機械故障或電路故障等。第二,對活體進行檢查,對尸體進行解剖。對活體進行檢查是指對患者進行體格檢查以確定患者是否殘廢,是否有組織器官損害導致的功能障礙,確定殘廢的程度及功能障礙的程度,為醫療事故的正確處理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對尸體進行尸檢主要是對尸體進行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以確定死亡的原因。第三,對醫療單位負責人、責任醫務人員、病員及其親屬、在場病友等的調查訪問,針對醫學疑難問題咨詢醫學權威等。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不應忽視對醫患雙方的詢問。因為對醫患雙方進行詢問可以得到一些對醫療事故處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醫患雙方的矛盾,溝通雙方,以使醫療事故順利得以解決。作出結論: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后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詳細地向患者及其家屬說明情況和理由。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則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醫療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醫療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待和處理上都必須嚴肅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以防止不必要的傷害出現:(1)接待環節:接待來訪者的首要問題是使來訪者建立起信賴感。無論有無醫療過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屬表示慰問,態度誠懇熱情,即使對方發怒或語言不遜,也要疏導、說服,切勿動怒。對初訪者一定要耐心聽,認真記,盡量多搜集與糾紛有關的材料,為開展調查提供依據。對問題不要輕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意見時不要打斷,不要插話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釋,防止誤認為是包庇、袒護。最后必須根據事實做結論,只有周密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病歷、實物、現場需妥善保存和保護。(2)尸體解剖環節:家屬流露出對醫療過程有不滿時,有關醫務人員就要有所準備,病員死后書面通知并引導家屬進行尸檢。根據相關規定,尸檢要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因,查明有無過失,手術是否誤傷器官等,為鑒定和處理爭議提供客觀依據。(3)善后處理環節:善后處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堅持原則,力求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這就要爭取病員或親屬的諒解、配合和支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最好履行公證手續,簽訂公證協議書,以免反復,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賠償問題研究

醫療事故鑒定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的司法程序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是當前經常發生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的民事賠償案件。根據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能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醫療單位尖立即進行調查和處理。病員及其家屬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的,可申請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結論或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事故賠償。

司法界認為,法院不應把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作為唯一證據。因為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坦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根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也必須經過法院的查證屬實才能采信。從公開、公正和保護病員的角度,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應具有當然證據效力,病員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向其他僉鑒定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另行鑒定。而且,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應作為賠償的要件。《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醫院只要在醫護中有過錯,不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醫療事故對病人千萬損害的賠償范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十三條規定“因醫療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賠償數額應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參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根據該規定,醫療單位因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和住宿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襝費。另外,人民法院的賠償判決中還有一項精神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是近年來司法界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批量行為人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或者侵害他人生命權、身體健康權給受害人帶來精神痛苦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對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權利的行為,省教委有明確規定。對侵害公民生命、身體、健康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否賠償,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已為司法界普遍認可和廣泛接受。因為現代社會中,人們不再滿足于省教委單純對財產權和外部人身的保護,而更關注于自身人格尊嚴的完整和內心世界的安寧,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由于精神損害結果的主觀性、抽象性和無形性,賠償的具體賠償難以統一,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千萬精神損害后果、侵權人的認錯態度、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當地的經濟狀況等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 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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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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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勝訴判決,一份口碑認可!在北京延慶地區,當事人被公交車撞傷,評上十級傷殘,經過法院判決獲得39萬元賠償款,每一項都是按照最高標準進行賠償的,專業果然非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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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11-26 14:30

有朋友問我,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到底怎么賠償最劃算呢?這個問題呢是這樣的,有些支持雙賠的省份,那你就不用考慮了,既能調到交通事故的賠償,也能走工傷的賠償。第二呢,不支持雙賠的省份呢,我建議你直接走工傷的賠償,不要走交通事故的賠償了,尤其是你有社保的情況下,原因有三點,第一呢,社保基金不會沒錢,交通事故呢,就算你贏了,對方沒錢也白搭。第二呢,交通事故呢,還要看責任,如果你有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是不能全額賠償的,而工傷賠償是全額賠償。第三呢,交通事故的評攤標準很高,你不一定能評得傷殘,而工傷的平攤等級標準呢就很低,一般都很容易評上傷殘,能不能評上傷殘,是直接關系到你能拿到多少錢的,如果你不懂,選擇錯了賠償方式,也會吃虧很多。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4-08 19:36

張女士,全身多處骨折,目前只能臥床,十分痛苦,責任認定卻為主責,臨近年關委托元甲幫忙爭責,年后第二個工作日就改責成功,這就是元甲速度????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2-12 16:55

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影像科室發生的醫療事件: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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