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你好,根據規定蘇州 工傷 等級 賠償標準 :一、基本賠償費用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 (一) 醫療費 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 傷殘 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 四級工傷 傷殘待遇: 1、標準: (1)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 六級工傷 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 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 十級傷殘 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 工傷死亡 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蘇州市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什么一、蘇州市 工傷 賠償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的標準是什么 1、 工傷醫療待遇 : ⑴工傷職工在 工傷保險 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工傷或 職業病 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發生符合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的費用(含 工傷復發 治療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⑵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根據其住院天數,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 ⑶職工到蘇州大市以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并事先到 社保 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其交通費按實結付;途中所需食宿費,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結付。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拐杖、助聽器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蘇州市工傷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在限額內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發給生活 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30%。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 十級傷殘 ,享受以下待遇 1、一至 四級工傷 職工在原 傷殘津貼 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分別為:一級 傷殘 增加300元,二級傷殘增加290元,三級傷殘增加280元,四級傷殘增加270元。 2、五至 六級工傷 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 勞動關系 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10%增加傷殘津貼。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我市現行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原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 供養親屬撫恤金 ,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4、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790元、2232元和1674元。 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漲幅度測算,符合以上第1、3項定期待遇調整的人員,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補足。 三、職工因工死亡(含 停工留薪期 內死亡),其近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含辦理 退休 手續后)死亡的,只享受喪葬補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但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一到四級的工傷職工在原先的傷殘津貼的基礎上每人每個月會增加一定的 賠償金 額,三級傷殘二百八十元司機傷殘貳佰七十元,根據傷殘的等級不同期 賠償標準 也是不同的,再就是住院期間一定要將所有的消費票據收好,之后可以申請賠償。
工傷因工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如下:一、 喪葬補助金 :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其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 非因工負傷 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關于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的20倍確定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因此2021年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876680元(全國統一)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相比去年增加了29500元。2、喪葬補助金。按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由于每個地區的職工工資標準不同,因此不同地區喪葬補助金標準也不一樣,例如深圳地區的標準為10646元 ×6=63876元。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相應比例給付,具體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月40%。注意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能高于死亡職工生前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死亡認定標準及賠償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是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
1、勞動者因為工傷導致死亡蘇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的,勞動者的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需供養的親屬還可以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2、喪葬補助金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六個月工資。
3、一次性的工亡補助金的賠償標準是以上一年全國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準,金額為人均收入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