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中無責方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不負任何責任的,那相關的賠償責任就應該由對方負責,比如說騎電動車的一方把機動車的機頂蓋給刮壞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了,修車的費用應該由電動車一方承擔,明確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了事故責任,賠償問題該誰承擔就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全責+機動車無責怎么賠償非機動車全責的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行人違章全責,機動車沒責任為啥還要賠10%?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即便機動車沒有責任,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不是說有錯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沒有過錯為何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難道因為行人沒有開車的富有,誰窮誰有理嗎?在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我們的現實生活,持有這些疑問的人很多,今天就給大家聊一下這個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一條爭議非常大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p>
根據這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或者非機動車全責,機動車沒有責任,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直接判決機動車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要想說清法律為何這樣設置,就會涉及到法律規則的形成、過錯歸責原則的確立、國際通行慣例的引用等等,涉及面很廣很復雜,今天機動車無責行人全責怎么賠償 我們就從樸素的公平正義觀來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步行上路是“天權”,汽車上路是“霸權”
我們從遠古走來,在路上步行是公眾的天然權利。大家都在路上步行,突然有人弄出個大鐵疙瘩,開到本已擁擠路上,不但占用多人行走的路面,還危及路人的生命安全,這肯定對于其它路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就像汽車剛剛問世,英國就制定出了《紅旗法案》,限制了汽車上路霸占路權的行為。
1865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部《機動車法案》,后被人嘲笑為《紅旗法案》。其中規定:每一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由3個人駕駛,其中一個必須在車前面50米以外做引導,還要用紅旗不斷搖動為機動車開道,并且速度不能超過每小時4英里(每小時6.4公里)。
在行人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與汽車可能毫發無損,但行人受到的傷害就嚴重多了, 甚至可能失去生命。所以說,汽車上路違背了大家步行的天然權利,就要承擔更多的侵權責任,使機動車駕駛員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以此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不違章并不代表駕駛員絕對無過錯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在認定雙方責任時,依據的是客觀證據,并不一定十分的準確。駕駛員未被交警認定存在事故責任,不代表其絕對無過錯。比如說,駕駛員在道路交通上正常行駛,如果發現行人橫過馬路,雖然是行人違章,但仍然要求緊急制動措施,防止撞上路人。如果駕駛員當時走神,未能及時發現路人呢?如果發現了,沒有及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是無法發現駕駛員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也很難認定駕駛員的責任。作為被撞的行人,更難以舉證證明當時駕駛員曾經走神或者猶豫了下才采取措施。所以,不能以駕駛員沒有被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就認為其絕對無過錯。
三、法律指引公眾向善
如果簡單認為機動車沒有被判負責,就無需做任何賠償,那么就相當于賦予了正常行駛的機動車對違章路人生殺予奪的大權,那會造成非??膳碌暮蠊?。法律應當是引人向善,規定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也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有利于消弭這種危險傾向的發生。
四、規定機動車無責賠償10%,并不會增加機動車過高的負擔。
機動車最起碼的都要購買有交強險,而機動車一方承擔的10%賠償責任,首先是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才由車主或者商業險賠償,所以說10%的賠償責任對于機動車一方并不太大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