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離職補償金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的標準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每滿一年的,補償其一個月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3、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離職補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如果取得離職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香港勞動法辭退員工怎么補償香港勞動法規定辭退服務滿兩年員工需補償一筆終止雇傭金。
根據《雇傭條例》57章規定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如果連續為雇主服務滿兩年遭雇主無理解雇(非雇員犯錯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但有實質解雇理由即不屬無理解雇),可以追討終止雇傭金,其中項目包括代通知金(視乎是否有預先通知)、比例年假、比例變糧及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月薪X2/3X年資(即服務年數)。如果服務滿五年,除非犯嚴重過錯,否則若被解雇均可獲得長期服務金。不過,如果雇主設有公積金,則長期服務金與公積金雇主供款部份對衡,即雇主可以支付長期服務金或公積金雇主供款累積部分,其中較大金額者予員工。
如果雇員在工傷未判傷前、病假期間、懷孕期間或因參與工會、舉證雇主違法事項而被解雇,則解雇即屬不合法解雇(適用于一切年資)。雇員可追討終止雇傭金外,亦可追討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的補償金(金額視乎解雇對該員帶來的損失而定)。
如果解雇屬于裁員或公司倒閉,雇員服務年資又滿兩年,則可獲得遣散費,遣散費計算與長期服務金相同。而且亦須與公積金雇主供款部分相對衡。
擴展資料
根據香港《雇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雇主必須為雇員購買勞工保險,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傷亡,或乘搭雇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場所途中傷亡,雇主及雇主的上級承判商即須負責。
如果雇員因工受傷而須放假,可獲得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作工傷假工資。如果工傷屬永久性傷害或死亡,則可獲得賠償。永久性傷殘最高賠償額為八年工資,死亡最高賠償額為八十四個月工資。傷殘另有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一千的長期照顧費。
如果工傷是由于雇主的疏忽引致,則雇員可循民事訴訟追討疏忽賠償。
關于職業病方面,雇員如果因為職業病而引起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甚至死亡,可獲得賠償。賠償額與工傷相同。
如果工人是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法定期間均為多名雇主從事同類或類似工作而引致,則各雇主須分擔賠償責任。
不過,由一些類別的工作,工人轉換雇主頻繁,如建筑業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又或者,雇主在多年前已結束營業,但工人在多年后病情才惡化,如失聰(失去聽覺)。針對這方面,政府亦成立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了一些賠償基金,如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失聰補償基金等。
由于工傷及職業病的賠償額過低,以致工人除非得到疏忽賠償,否則法定賠償根本不足支付工人日后的生活。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勞工處?雇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是怎樣的?一、員工離職 經濟補償金 計算公式是怎樣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 工資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 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 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 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 賠償金 的計算 1. 勞動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因此,員工離職是否具有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為過錯方進行補償。若是,屬于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同時,經濟補償金和 經濟賠償金 兩者之間是不同的概念,廣大群眾在面臨 勞動糾紛 時要學會區分。
在香港自己提出辭職有賠償嗎1、一般自己提出辭職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單位是沒有賠償的。
2、例外情形: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迫不得已辭職,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可以提出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被迫辭職的,辭職的時候一般要說明是單位的上述原因之一,且有書面證據)
3、“在香港提出辭職”,需要確定勞動合同是否是在香港簽訂,約定服務地點是否在香港,如果是香港,則可能適用香港法律。不過如果單位存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一般都是相同的,可以要求補償。具體可以咨詢香港勞工處。
離職補償金【法律分析】: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于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的經濟補償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香港離職補償金計算 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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