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因誤工減少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的收入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為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第三人造成幫工人人身損害的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當工人發生事故受傷后,應及時進行治療,治療后如果幫工人要求當事人進行賠償,當事人應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合理費用。如果幫工人沒有要求當事人賠償,當事人可適當給予賠償,因為在從事勞動中當事人為受益人,那么當事人就應當承擔幫工人安全責任。如果因第三人造成幫工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如果當事人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幫工人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無償幫別人干活受傷了該怎么賠償法律分析
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有關無償幫工者受損害的賠償規定。具體規定如下如果無償幫別人干活受傷的那么首先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如果是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話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那么被幫工人不用承擔賠償的責任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如果是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遭受到人身損害的話,那么無償幫工者有權利請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如果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具體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以下規定的類型: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被幫工者確定有賠償責任的話,那么應該依法賠償以上一定的費用,法院應該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地上干活受傷怎么賠償?因城市經濟建設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的需要,有大量農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們往往不是由施工單位直接雇請,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而是由“包工頭”直接管理和安排,工資也由包工頭按天結算。由于建筑工地的復雜性和工作的高危險性,工人干活受傷的事情時有發生。加之建筑工地層層分包的情況非常常見,主體比較復雜,一旦工人受傷,建筑企業、施工單位、包工頭等往往會互相推責,拒絕賠償,工人維權非常困難。所以,今天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我們就來跟大家說說在建筑工地干活受傷應當如何維權索賠。
一、工人與“包工頭”的法律關系定性
維權索賠,首先我們得明確其中的法律關系。由于“包工頭”在法律上屬于不具備用工主體的自然人,工人受“包工頭”個人雇請,兩者無法成立勞動關系,法律上定性屬于勞務關系。
二、工人在建筑工地受傷,找誰賠償?
1 包工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發包人、分包人、承包單位、用工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p>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發〔2013〕34號)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工人應當如何索賠?
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傷,維權途徑一般有兩種:一是,走工傷賠償途徑;二是以人身損害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兩種途徑都可以達到索賠目的,但兩者在程序、責任主體和賠償項目等方面存在不同。
走工傷賠償途徑
如果選擇走工傷途徑索賠,傷者需在受傷后提起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完畢方可主張工傷賠償。
優點
其一,無論工人對工傷事故發生有無過錯,均不需要按照過錯分擔責任,賠償不打折。
其二,工傷的評殘標準相對人身損害評殘標準更寬松,同樣的傷情,按照工傷評殘標準可以評級,但按照人身損害評殘標準可能不構成傷殘。
缺點
程序復雜,耗時長。正常情況下,按照工傷途徑索賠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索賠三個程序,整個流程下來起碼一兩年時間。如果遇到責任單位故意拖延時間,按照救濟程序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流程會更長,我們經常遇到有人維權三四年仍在打官司的。
注意事項
要點一:工傷認定必須在1年內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备鶕鲜鲆幎?,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為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如無合法理由超出法定申請期限申請工傷,人社局將認定申請人不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從而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之后就不能走工傷賠償途徑了。所以,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要點二:無需確認勞動關系
為保障建筑行業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加強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和對違法轉包、分包單位的懲戒,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確立了因工傷亡職工與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之間推定形成擬制勞動關系的規則,即直接將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視為用工主體,并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就意味著,“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如果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傷了,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無需與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如果選擇工傷途徑索賠,千萬不要浪費時間進行勞動關系確認。
要點三:責任單位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發〔2013〕34號)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選擇走工傷途徑索賠,工人只能找責任單位索賠,不能找包工頭,所以首先需要搞清楚項目的發包、分包、承包情況,明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找準責任單位。
走人身損害賠償途徑
本文所討論的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傷,與我們常見的具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工傷不同,員工工傷是不能以人身損害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必須走工傷賠償途徑。而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傷,由于工人與責任單位實際上并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為了維護弱勢工人群體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工人可以參照工傷賠償的標準向責任單位索賠,但并未限制僅能通過這一種途徑維權。因此,工人可以選擇走工傷賠償途徑,也可以選擇走人身損害賠償途徑。
優點
程序簡單,耗時短。相比工傷繁雜的索賠流程,走人身損害途徑索賠可以在發生事故后快速啟動訴訟流程,直接要求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時間成本大大降低。
缺點
評殘標準相對工傷評殘標準高,且法院審理時需考慮工人對事故發生的過錯,賠償可能打折扣。
賠償責任主體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走人身損害賠償途徑維權,工人在起訴雇主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違法發包、分包的責任單位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起訴前需要確定雇主身份及項目發包、分包等情況。
如果您已經遇到類似問題,通過上文的講解,相信您已經對在建筑工地上受傷如何索賠的問題有了初步了解,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權衡、選擇維權途徑。同時,我們團隊也辦理了大量類似糾紛案件,無論通過訴訟還是非訴方式,基本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所以,也歡迎您咨詢我們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法律服務,助您快速、精準維權。
民間雇傭工人干活意外受傷怎么賠償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損害,其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的責任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工人干活被他人弄傷怎么賠償 :一、接受勞務者有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接受勞務者未提供相應資質和安全的工作場所、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未進行安全知識培訓以及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險發生的安全措施時,該不作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接受勞務者才承擔過錯責任;二、提供勞務者要接受勞務者對其損害承擔責任,必須承擔接受勞務者主觀上具有過錯的初步舉證責任。即證明接受勞務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證明按照行業標準或者交易習慣即可認定接受勞務者對損害發生有過錯即可,不得要求提供勞務者承擔超過其能力的舉證責任;三、接受勞務者對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能提供證據證明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的,則不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