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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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權包括行政立法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行政許可權;行政確認權;行政檢查權;行政獎勵權;行政物質幫助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合同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的簽訂權;行政復議權;其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他行政職權,包括行政指導權、行政裁決權等。
行政立法,指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權就是制定規章權。我國憲法在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同時,還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
擴展資料:
行政職權的分類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指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法規制裁。
3、行政強制:指行政執法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管理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及自由等予以強制采取的措施。
4、行政征收: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政權,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金錢或實物的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費。如果本部門僅有收費權,也可以直接列為“行政收費”。
5、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七、行政給付: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職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白科-行政立法
行政職權包含的內容是哪些?行政職權大致包括如下內容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
①行政立法權。所謂行政立法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即根據和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有制定和發布 規、行政規章的權力。
②行政決策權。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
③行政決定權。行政決定權,包括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以及法 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未明確規定的事項的規定權。
④行政命令權。行政命令權,即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行 政決定,依法 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的權力。
⑤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 命令等,在其所轄范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⑥行政處罰權(行政制裁權)。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范圍內的行政相對方違反有關法律 規范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⑦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當法定義務人或某項具體行政法律關系的義務 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采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法定義務人履行法定的義務或 者達到與履行義務同樣狀態的權力。
⑧行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 、裁決和復議的權力。
行政職權包括哪些?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的轉化形式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一般可分為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兩大類。前者以行政主體的設立而產生,并隨行政主 體的消滅而消滅;后者來自于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的授權行為。
行政職權大致包括如下內容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
①行政立法權。所謂行政立法權,即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有制定和發布行政法 規、行政規章的權力。
②行政決策權。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
③行政決定權。行政決定權,包括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以及法 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未明確規定的事項的規定權。
④行政命令權。行政命令權,即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行 政決定,依法 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的權力。
⑤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 命令等,在其所轄范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⑥行政處罰權(行政制裁權)。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范圍內的行政相對方違反有關法律 規范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⑦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當法定義務人或某項具體行政法律關系的義務 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采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法定義務人履行法定的義務或 者達到與履行義務同樣狀態的權力。
⑧行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 、裁決和復議的權力。
根據我國憲法和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職權包括哪些行政職權是指國家行政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的轉化形式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是依法定位到具體行政主體身上的國家行政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是各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相對方不享有行政職權。行政職權依其來源一般分為兩大類: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
行政職權
1、行政立法權;
2、行政許可權;
3、行政確認權;
4、行政檢查權;
5、行政獎勵權;
6、行政物質幫助權;
7、行政處罰權;
8、行政強制執行權;
9、行政合同的簽訂權;
10、行政復議權;
11、其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職權的有 他行政職權,包括行政指導權、行政裁決權等。
特征
1.法定性。任何一個組織的行政職權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設定的。換言之,行政主體擁有或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否則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職權的擁有與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圍。
3.專屬性。行政職權的歸屬,在主體上具有專屬性,也即只屬于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具有行政職權,受委托組織也只能代行行政職權。
4.國家意志性。雖然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難免會摻入行政職權具體行使者某種程度的個人因素,但行政職權本身的性質和內容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非個人意志的體現。
5.單方性。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主體單方意思表示的行為,而非雙方行為(行政合同行為除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取決于自身判斷,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
6.強制性。行政職權的行使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當事人的強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過行使行政職權迫使或禁止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實施某些活動。
7.不可處分性。行政職權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還包含著法律上的職責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體,故行政主體對其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任意轉讓和放棄。
8.優益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處于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保障與物質保障。
核心
行政職權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體內容包括:
1.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職權,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履行職務,不得失職、越權或濫用權力。
2.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違法。
3.行政主體的行為必須遵循合理、適當的原則,避免行政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