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無過失性辭退的3種情況下為N+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即2n。
1、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作失職是一種主觀過失,就是說勞動者未履行工作職責,嚴重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_
2、無過失性辭退
不能勝任工作是員工不能滿足業務上和職責上要求的表現,是員工客觀和主觀上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表現,因這種原因造成的辭退稱為無過失性辭退。
但是不能勝任工作和失職有著不同的法律含義,不能勝任工作的性質是一種客觀情況,法律要求給予改善機會,就是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不能改善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_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_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辭退員工賠償N+1指的是什么一、N+1賠償是指按照勞動者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的工齡計算,再額外加上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這里N是代表勞動者的工齡,即員工每滿一年工齡給一個月工資的意思;這里的1代表額外再給一個工資。比如,勞動者五年零三個月工齡,N就代表五個半月工資;1代表額外加一個月工資,即六個半月工資賠償標準。二、N+1賠償只限定三種情形,分別是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也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崗位而立即辭退員工,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一般補償標準補償后,額外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與員工簽訂解除補償協議書了。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當勞動者的崗位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員工的技術更新不及時,或者其他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單位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時,單位立即告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一般補償后,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3、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以致雙方當初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發生情勢變更,使得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需要適應N+1補償標準。比如深圳市公司搬遷至東莞市之后,深圳本地員工無法去東莞市工作生活,而雙方又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工資補償。
裁員賠償n+1是什么意思首先,N代表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的是在本單位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的工作年限。企業因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等原因需要進行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時候,需要支付N個月的補償金,但是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但如果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也就是N+1的來源。
勞動法裁員補償是按照N+1 的補償來賠償的嗎是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的。用人單位裁員的話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離職前在該單位工作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了十年,那么經濟補償就是給十個月的工資。這就是N+1里面的“N”。
法律分析
單位進行裁員是否有補償,分以下三種情況: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也就是2N;2、合法解除。用人單位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經濟補償的基本算法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裁員,n+1賠償是什么意思,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裁員,還有1個月的工資補償嗎!工資賠償n+1是對勞動者無過錯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而用人單位需要裁員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的補貼規定。N指的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而+1指的是用人單位在解雇勞動者時,額外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支付完工資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工資賠償n+1即是支付勞動者n+1個月的工資,就可以無條件解雇勞動者。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用人單位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為勞動者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4、經濟性裁員。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他情形。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應按照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對于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裁員不給N加1賠償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