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民事賠償不起一般是不會坐牢的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民事賠償是屬于民事訴訟案件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處理,但如果涉及到當事人具備償還能力,而拒不執行裁決的,那么就是需要承擔有關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分析】
民事賠償不起一般是不會坐牢的,但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以履行和給付能力為限,如果喪失了履行或給付能力,確實賠償不了受害人的損失,不會有刑事責任后果。但可以變更履行與執行方式。具體情況如下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1、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被告有能力履行付款義務而拒不履行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坐牢后如果被告有錢的話還是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民事賠償不起要坐牢嗎民事賠償不起屬于民事糾紛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不屬于刑事案件,不會坐牢。但如果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受刑事處罰,會坐牢。
民事賠償不起的,可以申請分期償還。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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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民事合同糾紛敗訴會不會坐牢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不會坐牢,敗訴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的后果是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和賠償責任等。除非當事人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上升為刑事案件才會受到刑事追究。民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民間經濟糾紛起訴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二、民事糾紛處理:
1、和解的本質其實就是兩個字就是協商。但是和解屬于雙方的協商,這個不同于調解,調解是三方主體進行,由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但是和解與調解也有相同點,無論是和解還是調解其結果都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即使存在中立的第三方,其作用只是主持,不能強制。和解的結果大部分人認為應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立法對于和解目前不太清新,不同地方和解的效力也不一樣。
2、訴訟外調解。經常見得訴訟外調解為人民調解,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3、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范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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