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萬保險拒賠案
甘肅天價保費拒賠案重審:男子駕車溺亡,妻子討要兩千萬保費。
王維紅去世3000萬保險拒賠案 的兩年多時間里,他的妻子焦小云已兩次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安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2016年3月15日,王維紅開車途經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墜入水庫身亡,他生前曾在平安保險公司購買3000萬保險拒賠案 了兩份保險。焦小云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但遭拒賠。
2016年3月15日,王維紅開車途徑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從此處墜入水庫身亡。家屬供圖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將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慶陽中院,要求賠付保費共計2400萬元。一審期間,平安保險公司認為,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身亡系自殺;王維紅作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明確其真實的家庭收入、負債及在同行業投保情況,嚴重影響3000萬保險拒賠案 了其承保決定,根據相關規定應不予理賠。
對王維紅死亡的鑒定曾出現波折,他的血樣送檢時,前一份血液檢測報告顯示王維紅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73.0mg/l,重新鑒定則顯示血液中未檢測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門又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中指出車輛墜入水庫‘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焦小云說,丈夫死后,“醉駕”“自殺”等說法充斥在整個事件當中,平安保險公司拒賠保費,她也隨之被指騙保。
2017年11月5日,慶陽中院以“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等為由駁回了焦小云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后,焦小云上訴,甘肅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2018年8月29日,該案在慶陽中院重審開庭,經5個多小時審理,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火鍋店開業前四天,老板駕車墜入水庫身亡
王維紅是甘肅省慶陽市人,曾經在慶陽、天水、環縣等地經營了三家火鍋店、三家加盟店和兩家魚莊。他的妻子焦小云說,這幾家飯店每年能帶給他們600-800萬元收入。2015年下半年,王維紅開始籌備在西安再開一家火鍋店。
“經過半年多準備,2016年3月西安的店鋪裝修完畢,我們便計劃在3月19日開業。”焦小云說,在開業前,丈夫王維紅一邊要籌備西安的生意,一邊還要在甘肅文縣考察原材料及市場,“那些天他基本都不在家,忙得停不下來,我心想等開業之后就也能輕松點了,沒想到在3月15日突然出事了。”
焦小云回憶稱,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她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文縣公安局交警隊的交警,“他告訴我有一輛車掉進了水庫,他們懷疑可能是我丈夫王維紅出事了。”
文縣位于甘肅省隴南市,距離慶陽市約800多公里,車程13個小時。焦小云一家人趕到文縣公安局交警隊時,已是3月16日早上。
焦小云說,直到見到交警,她仍不愿相信丈夫出了事,但3月17日,涉事的車輛被打撈上來,她在車上發現了王維紅的衣服和手包,“到3月18日上午10點多,他的遺體也被打撈上來了。”
王維紅生前曾購買過幾份保險。焦小云說,在確認丈夫出事后,她第一時間通知了保險公司,“他們在當天就派人趕了過來,隨后的尸檢等相關工作,他們也都參與了。”
在王維紅確認死亡的第二天,他在西安的火鍋店照常開業,這一天,王家沒有一個人出現。焦小云說,決定讓火鍋店如期開業也是為了圓丈夫的心愿,“但這個火鍋店開業僅幾個月就倒閉了,我家其他的飯店也在他出事之后,因為無人經營打理,陸續停業,3家加盟店因我們不能繼續提供原料,也紛紛退了加盟費。”
兩次血液鑒定結果截然不同,保險公司解除合同
焦小云說,在丈夫去世之后,各種打擊接踵而至,保險理賠相關事宜進展得也并不順利。
2016年3月21日,隴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王維紅的血液樣本送檢后,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了一份血液檢驗結果,其中顯示:“送檢的王維紅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73.mg/100ml。”
“這就意味著我丈夫在事發時是醉酒駕駛。”焦小云說,她對這一結果并不信服,因為王維紅平時滴酒不沾,而在事發前一晚,王維紅還曾給她打過電話詢問孩子狀況,并表示他3月15日要從文縣前往西安,安排火鍋店開業事宜。
焦小云說,在拿到血液檢測報告后,警方曾在事發地附近的商店挨個詢問,王維紅是否曾買過酒,“商店都說沒有買過,我于是提出重新做鑒定。”
這一次,焦小云選擇了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我和交警隊的民警以及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一起去上海做的鑒定。”
2016年3月28日,第二次鑒定結果出來了,其中顯示,送檢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嗎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興奮劑成分。
排除了醉駕、毒駕之后,2016年4月15日,平安保險公司向焦小云出具了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解除與王維紅的保險合同;不予退還保險合同之保險費;不予承擔保險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事故的保險責任。”
平安保險公司在理賠決定通知書中描述了做出上述決定的理由:因本次事故屬于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故歉難給付保險金;投保人在投保上述保險合同時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
焦小云說,她在2015年9月,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推銷,與王維紅商議后,便在業務員推薦下,購買了平安保險公司的“平安福”和“百萬任我行”兩份保險,一個月后通過審核,完成了投保。據她提供的投保合同顯示,《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額為300萬元,其中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00萬元(自駕雙倍賠付2000萬元);另一份《平安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保額為10萬元,合同中列舉說明保險保障為“自駕車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100萬元。焦小云認為,根據合同,保險公司本應賠付2400萬元。
因懷疑第一次鑒定血樣被污染,焦小云及家人投訴至四川省司法廳,2018年8月21日,四川省司法廳和綿陽市司法局同時對此事做出書面答復,希望焦小云提供更多證明材料。
而此時,焦小云早已與平安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交警認定案件“不是交通事故”,警方稱無法證實騙保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將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賠付2400萬元保費。該案于2016年12月19日一審開庭。一審期間,文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成為主要證據。
在這份調查報告書中,文縣公安局查明王維紅所駕駛車輛的GPS紀錄顯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5點37分左右,王維紅從中廟鄉開往碧口鎮方向,在文縣國道212線肖家店西南71米處車輛速度降至6km/h,繼續向前行駛至肖家店119米處時車輛停下來并熄火,6點24分車輛啟動GPS信號消失,此時王維紅已墜入水中。
調查報告稱,警方勘查中沒有發現路面有制動痕跡,“在車輛駛出路面點位置邊緣有微小痕跡,證明車輛在駛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動措施而是加速行駛。”調查分析報告中同時指出,事發地路況好,道路直,視野開闊,輕微坡度,“在沒有其它因素影響下在此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極低”。
文縣交警最終在這份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中認為,該事故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并在隨后出具了一份《不予處理決定書》認為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不是交通事故。
平安保險公司據此認為,王維紅系自殺,并指出王維紅在投保時,幾份保單中的家庭收入金額出入巨大,并刻意隱瞞了負債情況以及在同行業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其承保決定等為由,要求法院駁回焦小云的訴訟請求。
對于上述問題,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認為,王維紅做餐飲生意,企業之間資金周轉、相互之間存在債務是正常情況,且保險公司所指的債務系公司債務并非個人債務。
對于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中的相關內容,原告認為,該報告在無法排除其它多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推斷出事故“是在當事人王維紅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結論,且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
焦小云就“醉駕”血液檢測一事投入后,四川省司法廳及綿陽市司法局作出書面答復。家屬供圖
在該案一審期間,焦小云曾被指“騙保”,案件也因此停止審理,轉為刑事偵查。慶陽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復慶陽中院,“經復查核實,仍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2017年11月5日,慶陽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文縣公安局制作的《“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以及《不予處理決定書》,應當作為證據在該案中適用,并最終以“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等為由駁回了焦小云的訴訟請求。
案件重審開庭,痕鑒專家出庭作證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一審期間,2017年1月5日,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曾向慶陽中院發了一份函件稱,“如果焦小云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將會使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取向無法得到弘揚。”焦小云認為,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的這一表述,有干預司法的嫌疑,“并且一審時合議庭一名法官是保險公司員工家屬,我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曾向法院發了一份函件,被原告認為干預司法。家屬供圖
2018年3月30日,甘肅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該案于2018年8月29日在慶陽中院重審開庭。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獲悉,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主要圍繞案件中原告在投保期間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明確投保人同行業投保、個人收入及負債的真實情況;文縣公安局《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以及《不予處理決定書》應如何認定;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該如何認定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4個焦點展開辯論。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王維紅及焦小云在投保期間故意隱瞞了其真實的家庭收入情況及負債情況,未如實告知其在其它同行業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嚴重影響了其承保決定。另外,按照文縣公安局相關調查報告,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應當認定其為自殺,按照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針對“自 殺”一說,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痕跡鑒定工程師程剛出庭作證。程剛稱,他接受焦小云委托后于2018年8月13日前往事發地對現場進行勘察發現,事發地為近“s”形道路,并非交警所稱的“道路直,視野開闊”。此外,交警部門在事故分析報告中指出,路面無痕跡,因此推斷王維紅在事發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但涉事車輛上裝有防抱死系統,一般在制動過程中不會留下制動印記。”
程剛說,交警部門的報告書中還稱事發地第二棵樹干東側61cm處樹皮脫落,痕跡最高點距路面76cm,因此推斷事發時王維紅曾加速行駛導致車輛騰空而起,“但在該樹距地面約15厘米處還留有一處擦痕,且該樹樹干細小,因此與車輛發生接觸時,并不是剛性接觸,樹干會發生傾斜。結合現場情況,樹干高處的痕跡屬于擦蹭形成,也說明了這一點。”
程剛說,經過計算事發地所留下的痕跡只要車輛時速超過31.4km/h,都可以留下來,“因此現場痕跡只能說明事故車輛是從此處墜入水庫,并不能得出加速行駛及騰空而起的結論。”
對于專家意見,平安保險公司則表示,程剛的專家證言中針對案件進行的痕跡鑒定系個人行為,并曾收取了鑒定費用,其證詞均是針對警方的“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進行反駁,這并不是他的鑒定范圍,且證人證言具有感情偏向。
當天的庭審共持續了5個多小時,下午3時許,法庭宣布該案將擇日宣判。
來源: 澎湃新聞(上海)
42歲荊門男子駕車意外墜河,1000多萬保險遭拒賠,法院如何判決?前段時間都在跟大家講一些社保相關的問題3000萬保險拒賠案 ,今天準備給大家帶來一個保險理賠的真實案例,主要通過這件事來告訴大家一些防止保險拒賠的技巧,少花冤枉錢,以免被坑3000萬保險拒賠案 !
1、男子開車墜落水庫
王先生之前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3000萬保險拒賠案 了一份意外險,保額1300萬。2019年5月份,家住重慶的王先生駕車行至某水庫附近,由于當天下雨很大,開車視線不好,王某駕車發生意外,墜落河中,不幸遇難。事后,王先生妻子等家人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卻遭拒賠。
為此,雙方對簿公堂3000萬保險拒賠案 !
2、墜落水庫算不算意外,賠不賠?
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生前集中在短短半個月的時間里,大量投保,保額也是高得離譜,存在騙保嫌疑,不一定是意外身亡。而且,王某此前投保時并沒有將自身實際情況如實告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判斷,因此從法律上來說,作為保險公司,自己沒有賠償的責任。
不過,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尸檢報告,王某的死因為溺水,符合意外險中的“意外”定義。因此判賠1300萬。
3、意外險理賠,要重點牢記哪些問題?
對于這件事情,爭論的焦點無非就是王先生死因到底是不是意外?好在,最終通過法院審理,結合當時的尸檢報告,認定王某屬于意外身亡,一家人一波三折,總算拿到了應得的賠償。
從這件事中,也折射出很多問題,那就是我們現在很多投保人對保險基本不了解,都是憑感覺或者自以為是去買了一份保險,這樣的風險就是自己很容易被坑。那么,針對購買意外險,作為普通老百姓,我們該注意點什么問題呢?
(1)投保之前看清楚保險合同
購買意外險,首先要搞清楚到底什么算是意外。大家記住:意外險中的意外要符合“突發的、外來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這4個基本條件,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除此之外,保險合同的理賠條件和免責條款也要認真仔細地看看。
很多我們常人理解的“意外”不一定算是意外險的理賠范圍。比如,一些意外險就對猝死、高溫中暑、摔倒死亡等是不賠的。
(2)不要心存僥幸,騙保違法
雖然從保險出來的時候,就有防止保險騙保的一系列方式方法,但是現實生活中,騙保的事件還是有的,在巨額利益面前,人都是會心動的。不過,喵姐需要提醒大家,無論是帶病投保還是故意制造意外騙保,都是違法的,輕則拒賠,重則會受到法律制裁。
(3)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保險拒賠,很多時候除了我們投保人自身不了解保險所致之外,還有一些無良保險公司鉆合同空子,不想理賠。那么這個時候,大家就一定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記住,法律上有一個“不利解釋原則”,當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對合同具體條款存在分歧時,法律會站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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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富豪砸下1000多萬買保險意外身亡,11家保險公司抱團拒賠,后來結果如何?后來11家保險公司都賠了3000萬保險拒賠案 ,主要是懷疑騙保,調查是正常3000萬保險拒賠案 的程序。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根據3000萬保險拒賠案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
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難以衡量,比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則其保險價值以雙方當事人約定。
根據市價變動來確定保險價值。一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并非一直不變的。大多數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延長而折舊,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武漢43歲女子投保后患癌,30萬保險被拒賠!法院如何判決?我們都知道3000萬保險拒賠案 ,保險這東西3000萬保險拒賠案 ,多數人還是比較排斥的,尤其是一些被保險拒賠過的人,更是如此。在買保險之前,業務員做3000萬保險拒賠案 了各種各樣的承諾,結果真要理賠的時候,卻是一再推脫,甚至直接不賠。
那我們就以“武漢43歲女子投保后患癌,30萬保險被拒賠!”說起,來和大家詳細聊一聊,有關保險理賠的那些事!
1、武漢43歲女子投保后患癌
2018年10月,武漢43歲周女士,在當地一家大型保險公司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每年需要繳納4000元保費,如確診合同約定疾病,即可一次性得到30萬賠付金。
且周女士在投保之前,已經明確向業務員說明了,自己十年前有過“高血糖住院記錄”,但業務員聲稱沒關系,周女士這才放心投保。
然而,就在2019年5月份,意外發生了,周女士在一次體檢時,被查出了甲狀腺癌,需要盡快進行手術治療。出院后,周女士便拿著醫院的就診記錄到保險公司理賠,要求對方按約定賠付30萬。但保險公司卻以“周女士帶病投保”為由拒賠了。
周女士不理解,明明自己在投保之前,就已經說了“住院事實”,憑什么不賠?
為此,周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然而,法院最終卻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周女士訴求。
2、為什么法院也不同意理賠,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
原來,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表示,工作人員在對周女士過往的病例進行調查時,發現周女士十年前因血糖高住過院,存在帶病投保行為,按照合同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為了拿回自己的權益,周女士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相關的聊天記錄,內容顯示是兩年前周女士向業務員告知自己因血糖高住過院的記錄,并且業務員同意投保的證據。
不過在法院看來,因為周女士提供的截圖證據,大部分都是語音,而且已經失效,所以無法證明“業務員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義務”,并且當時和周女士對接的業務員已經離職了,所以沒有人可以作證,最終法院駁回了周女士的訴求。
3、忠告
對于發生在周女士身上的遭遇,保哥深表同情,所以在此,保哥也希望大家引以為戒,以后在投保時,一定要提前對自己所要購買的產品做個了解,不要輕信業務員的忽悠,務必要做到看清保險合同的所有理賠條款。
另外,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再次發生,我們要在投保前,向業務員詢問時,盡量以文字或圖片的形式,保存相關的截圖作為理賠依據。
如果對方使用的是語音告知,我們可以進行錄音,以防不時之需。
關于保險理賠的業務處理參加保險3000萬保險拒賠案 的人都要明確一點3000萬保險拒賠案 ,并不是所有的事故3000萬保險拒賠案 ,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要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最重要的是,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錢,很多時候與時間有關。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觀察期)內; 進行索賠時,是否還在索賠時效內,都與保險公司是否賠錢直接有關。如果因為投保人經催繳后仍然不繳納應交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違反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當然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賠不賠錢,賠多少,還與客戶要求賠償的金額有關。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是多次索賠,總的賠款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比如,一份保險合同的總保險金額為5元,前幾次累積獲賠款3.5萬元,那么再發生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最高賠付金額只有1.5萬元,超過的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 此外,未履行按期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等情況,也會被賠。保險專業人士提醒,如果消費者投保時多留意一下細節,很多拒賠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實告知真相,不賠 據保險業內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賠案都因沒有“如實告知”引起。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3000萬保險拒賠案 你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險和人壽險時,很多人口頭告知了某些病史,但業務員說可不填,結果事后被指“隱瞞”病情,卻無據反駁,最后只好被拒賠。要知道,法律上只認可書面記錄于保險合同中的告知事項。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艷芳得知子宮頸長出腫瘤后,情況雖未致惡化,但受到姐姐梅愛芳死于子宮癌的影響,擔心自己亦會步其后塵。顧家孝順的梅艷芳為免母親日后頓失依靠,便找了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連同她事業如日中天時購買的那份2000萬港元保額的保險,總保額達到3000萬港元,梅艷芳已為梅媽日后的生活做出雙重保障。 但在購買第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沒有在保單如實申報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險條例,隱瞞重大病情投保,屬于嚴重違例,因此,梅艷芳去世后,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 但據報道,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艷芳為這張保單而每月供款過萬元的保費發還給了梅媽,而不是一味拒賠并且不退還保險費,這多少也反映出保險公司諒解梅艷芳未如實申報病情的苦衷。當然,讓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港元也絕無可能,3000萬保險拒賠案 他們并不會因為梅艷芳是天后級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