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情況屬實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的需進行賠償。根據查詢消費者協議可知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賣出去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的二手手機半年顧客說自燃了應讓其提供證據,在情況屬實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的情況下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避免發生糾紛。二手手機是指用戶更新換代時淘汰下來的手機,通常有某些功能問題或者成色老化,而沒有完全壞掉。
華為手機自燃機主索賠10萬元,手機廠家對此事是什么態度?柳州俞先生早前買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了一臺手機,然而還不到一年,手機卻突發自燃,于是俞先生找到廠家,要求賠償一部新手機并且要求廠家支付10萬元的賠償金。
針對此事,相關廠家也給出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了自己的回應“內部燃燒原因與外部不一致”。換句話說,這部手機自燃并不是手機內部組件導致的,所以不是手機質量問題,賠償不成立。看來手機廠家對這件事的態度還是挺明確的,但真相到底是什么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
自燃當天,并沒有不當操作
據俞先生回憶,手機自燃當天,自己正準備和朋友用餐,也沒有給手機充電,是突然發生的自燃情況,眼看手機突然冒煙,于是便把手機推到了地下。
事情發生后,俞先生便將此事投訴到了廠家,經過工作人員檢測就像前面所說的,“手機內外屏的燃燒點不一致”,并建議俞先生可通過第三方再檢測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而俞先生也表示很委屈,自己平常明明很小心使用,結果手機發現問題卻無法解決?相信任誰遇到這種煩心事,都很難平復吧。
目前,事情還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俞先生則打算進一步投訴。
維權路上的“絆腳石”,多次投訴拒絕受理
廠家表明態度后,俞先生顯然沒有接受,并撥打了投訴熱線,但因為俞先生購買時是在佛山,而廠家所在地為深圳,這也導致出現了異地情況,再加上商家信息不全,俞先生的投訴被拒絕受理。
如此事情陷入僵局,目前正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期待會有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說說我的看法
站在俞先生的角度,自己的愛機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突發自燃,導致無法繼續使用,而且還在保險之內,自然想到的是找廠家討說法。
而廠家呢,我覺得檢測過后,需要出具文字說明,并查明手機導致自燃的真正原因,來給俞先生一個說法,而不是因為非質量問題,就意味著這件事與廠家無關,這是對自己的品牌負責也是對消費者負責。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覺得俞先生應該找第三方來做檢測,看看手機究竟是哪里出了問題,才會出現自燃情況,如果檢測后是手機自身問題,那么廠家必然要負起這個責任,反之如果是操作不當,那么手機在保險之內,也應該按照保險范圍進行協商。
寫到最后
消費者維權是老生常談的話題,有時候維權難,找不到突破口,亦或者對方推卸責任“踢皮球”,這些現象在生活中時有發生。
作為消費者,我們只想維護自身權益,將損失降低到最小,而作為商家來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才是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而不是一味地推卸與拖延,這樣對雙方來說都是浪費時間。
所以說,真心希望社會上少些套路多些責任,雙方互相理解互相解決,或許事情就會迎刃而解。當然,如果事情真的無法協商解決,那么消費者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不可沖動用事,到時候有理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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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華為商城客服熱線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400-088-6888。
找消費者協會幫忙。
走法律途徑。
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明確移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動電話機、車載移動電話機、固定臺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手機自燃怎么賠償 ;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移動電話機商品;
2 核對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 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準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并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注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