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公司只發基本工資不合法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勞動仲裁,要求發放其余部分工資。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獎金也是工資的一部分,應當發放。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要求補發。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改變工資發放形式都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發放,并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可以主動離職,提前30日通知單位即可,單位應當為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社保和檔案的遷轉等。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仲裁。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當然,具體情況和最終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案件詳情和證據情況等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濟南因為疫情公司停工停產工資只發放900多,合法嗎?勞動仲裁能行嗎?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該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你們沒有上班,沒有提供勞動,那企業就要按照你們山東省或者濟南市規定的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至于你說的900多元錢,是不是符合你們山東省濟南市的生活費標準,就要咨詢您們當地的民政部門了。aqui te amo。
所以說,你們公司停工停產,發放900多生活費,這個“合法嗎”,要看你們當地的生活費標準規定,這個各地標準是不一樣的。
如果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是合乎你們當地的規定的,那申請勞動仲裁,就沒有意義了,甚至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都無法受理。
法律依據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 新型 guan zhuang bing du 感 染 的 fei yan 疫 情 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
企業因受 疫(空格)情 影響導致的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 zhi 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解釋一下,就是說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法規,你們公司停產停工,你們不上班沒有提供勞動,公司發放生活費即可。至于你說的900多元錢是不是達到你們當地的標準,要看你們當地民政部門的規定。企業合法的話,勞動仲裁也不會受理你的訴求。
公司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公司只發基本工資不合法,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勞動仲裁,要求發放其余部分工資。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獎金也是工資的一部分,應當發放。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要求補發。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改變工資發放形式都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發放,并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可以主動離職,提前30日通知單位即可,單位應當為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社保和檔案的遷轉等。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仲裁。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當然,具體情況和最終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案件詳情和證據情況等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公司停產只發基本工資合法嗎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