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飛出車外遭貨砸死 保險按第三者責任險賠_車上乘客被甩出車外,可以適用第三者險?
【貨車乘客飛出車外遇難 26萬保險賠償引爭議】
一、離奇車禍引發保險爭議
2025年7月31日,四川射洪縣司機文某駕駛載有20噸黃樟油的貨車行駛在云南昭通山區。車上搭乘著準備返鄉的楊某和周某。貨車在陡坡路段突然失控,車頭猛烈撞擊山體。
撞擊瞬間,坐在副駕駛位的楊某被甩出擋風玻璃。貨車裝載的油桶沖破貨箱擋板,不僅撞飛駕駛室,還壓住了跌落在車外的楊某。這場事故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司機和周某僅受輕傷。
二、保險條款引發賠償爭議
涉事貨車投保于成都某保險公司,包含5萬元車上人員險和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明確規定: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主張楊某飛出車外后已轉化為第三者,應按50萬元額度理賠。
保險公司堅持認為,楊某屬于車上人員范疇。他們指出楊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車輛碰撞導致,與其是否跌出車外無關。雙方在26萬元賠償金額上產生嚴重分歧,最終訴至射洪縣法院。
三、法院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2025年11月,射洪法院組成專項調查組赴云南取證。法官在昭通交警配合下完成三項關鍵工作:第一,詢問事故現場民警和搬運工人,確認楊某確系車外遇難;第二,調取事故現場照片和勘驗記錄;第三,依法扣押肇事貨車并運回成都保全。
調查發現兩個重要事實:貨箱欄板斷裂痕跡顯示油桶沖出方向與楊某跌落位置重合;駕駛室脫落位置距離楊某遺體僅3.2米。這些證據鏈證實楊某死亡發生在車外空間。
四、法律條款的精準適用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條款中的"車上人員"應作動態解釋。依據《保險法》第30條規定,當條款存在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本案特殊之處在于:楊某從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第三者存在明確時空節點。
法官指出三個判定要點:第一,楊某身體完全脫離車輛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第二,致命傷害由獨立于車輛的貨物造成;第三,損害發生地點在車輛之外。這些要素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要件。
五、典型案件的警示意義
本案終審判決后,保險公司如數支付26萬元賠償。這個案例為處理類似事故提供了三項重要參考:首先,車上人員的身份認定應結合損害發生時的具體狀態;其次,車輛裝載物的二次傷害可能改變責任性質;最后,保險條款的解釋需遵循公平原則。
對于運輸從業者,此案提示兩個注意事項:一是要規范貨物固定措施,防止運輸中發生位移;二是購買保險時應明確"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轉化條件。對于保險公司,則需要完善條款表述,避免因定義模糊產生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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