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這是發生在廣東一公司的案例,這個案例的特殊之處有兩方面。一是這名員工的很多工友都作證,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他在平時加班已成為常態,在死前一天加班也超過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了法律規定的一小時。法院認為,不能排除公司安排該員工加班的侵權行為與其猝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前幾年公司安排員工進行體檢,當時該員工就檢查出了心律不齊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本應該關注到勞動者的健康,但實際上卻并沒有,還是安排其進行高強度的加班,嚴重忽視了對員工身體健康的保護。因此,法院認為,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擴展資料
員工下班后猝死公司被判賠46萬
近日,廣東的一宗案例受到了公眾關注,當地一家公司的一名員工在下班后回到宿舍睡覺時猝死,公司被判賠償46萬余元。
在這家公司,加班很常見,這名員工幾乎每天都要超時加班。一天,他在下班后回到宿舍,睡覺時猝死。家屬去做工傷認定,因為意外并非是在上班時間發生,無法直接認定是工作原因導致的死亡,因此也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其后,這名員工的家屬又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對其猝死要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公司賠償46萬余元。
公司員工猝死新勞動法 員工剛下班在宿舍猝死,應該如何賠償員工加班后回家猝死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公司員工文某曾連續加班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后回家出現身體不適,凌晨送醫終告不治。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某公司員工文某曾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后回家出現身體不適,凌晨送醫終告不治。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審判人員認真了解了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最終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相應責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家庭經濟負擔較重。2016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注明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文某為了多掙錢,加班成了他的常態,趕上高峰期,一個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于工作狀態,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為其進行了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然而還未到一個月,意外就發生了。
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回家。次日凌晨2點左右,妻子發現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入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家屬認為,由于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之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50余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地因為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也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己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保障的勞動義務。”
面對雙方的爭議焦點,法院展開了細致的調查。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工傷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的工作日,除11月4號、11月11號、11月18號、11月21日、12月9號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加班2.5小時至4.5小時不等的情況,按照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一小時。在本案中,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為自愿行為,但根據被告的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時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方。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也與文某個人的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眾多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原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方支付文某母親、妻子及子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萬元。
法官說法,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且呈增多趨勢。根據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但是像文某這種情況在下班后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傷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按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職工在單位宿舍因病猝死,單位應考慮怎樣的賠償標準?一、下班期間因自身疾病死亡不屬工亡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單位按非因工死亡處理,按以下規定支付賠償金。因未交保險應由社保支付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的部分單位支付。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二、員工猝死賠償
1、職工猝死,如果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2、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 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員工在宿舍猝死要賠償嗎法律分析:
非工傷不需要賠償。
如果是意外死亡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在沒有購買人身保險的情況下是無法要求任何人賠償的。
此外,如果是下班后,職工自己在宿舍意外死亡的,是不算工傷的,單位沒有責任,宿舍猝死不能認定是工傷,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地宿舍猝死賠償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宿舍猝死不能認定是工傷,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農民工雖然是屬于建筑工地的農民工,但與建筑工地的施工方或是項目經理、包工頭等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屬于建立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了正常的勞動關系。對于建立宿舍猝死賠償案例 了勞動關系的職工死亡以后,就涉及到死亡的賠償問題,但對于如何賠償,首先要弄清楚是因工死亡還是非因工死亡。因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賠償的差距是非常巨大的。因工死亡這比較好理解,比如在工作時間因為受到工傷或是因為搶救國家財產等而造成的死亡,因工死亡的一般是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來進行賠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是送醫搶救后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視同為工傷,視同工傷死亡的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