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傷殘鑒定 是在治療終結后就可以鑒定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終結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的判斷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就是病情穩定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可以出院。這個鑒定的時間,鑒定機構會根據傷者的病情結合法律規定判斷。 《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18667-2021)》中第2.7條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由于損傷部位及性質不同,“治療終結”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如下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 1、 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評殘的,在傷后1~3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 2、對于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3~6個月進行。 3、對于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6~9個月進行。 4、 對于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6~12個月進行。 對于傷者原有傷病,因事故而誘發或癥狀加重的,不應作為評定時機的限定條件。
傷殘鑒定時機的規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40條規定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 傷殘鑒定機構 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進行,但若傷情已穩定,則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的評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則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 做傷殘鑒定 。 步驟方法 上述法條中對于治療終結的理解,可以是基本治療期屆滿、無需繼續治療、或已經沒有治好的可能。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致人損傷,3個月以后就可以評定傷殘了,但特殊情形還是得依據具體的治療情況來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中,受害者對傷殘評定的時間的把握,影響著傷殘評定等級,從而影響賠償款的獲得。 一般發生事故主要是原發性損傷的,可在傷后1-3個月進行傷殘評定。主要包括組織、器官、肢體、顱骨、頜骨、肋骨殘損等。對于 發生交通事故 影響容貌的,聽力、視力障礙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應在傷后3-6個月進行。在發生交通事故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在傷后6-9個月進行鑒定為最佳。而在對于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導致智力、精神問題的,如語言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等,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最好在傷后6-12個月。傷殘鑒定時機
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是什么時候?傷殘鑒定是在治療終結后就可以鑒定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終結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的判斷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就是病情穩定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可以出院。這個鑒定的時間,鑒定機構會根據傷者的病情結合法律規定判斷。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第2.7條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由于損傷部位及性質不同,“治療終結”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如下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
1、 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評殘的,在傷后1~3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
2、對于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3~6個月進行。
3、對于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6~9個月進行。
4、 對于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6~12個月進行。 對于傷者原有傷病,因事故而誘發或癥狀加重的,不應作為評定時機的限定條件。
一般在受傷后多久才能做傷殘鑒定沒有規定具體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的時間。傷情穩定后(一般是在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期滿后)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由該部門依據受傷情形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作出鑒定結論。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
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脊柱骨折傷殘鑒定時間 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人身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