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意外險鑒定標注:1、外來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是指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如車禍等。2、突發的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3、意外發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4、非疾病的造成的。5、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的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所屬部位,且傷害事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意外險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法律分析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的系數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保險公司的意外傷殘鑒定標準一、一級傷殘:
1.生活不能自理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需要他人幫助維持生命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
2.個人意識消失,只能臥床,其他活動受限;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幫助,不能工作。
2.只能在床上或椅上活動,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只能在室內活動,其他活動受限;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自理需他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能從事的職業有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2.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3.社會交往貧乏。
六、六級傷殘:
1.生活能力有限,但能部分代償;
2.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
3.社會交往狹窄。
七、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業務之一。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廢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其基本內容是: 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的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險金。其保障項目有兩項,即死亡給付和殘廢給付。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標準有哪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賠付標準如下: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 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賠償權利人 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意外險的賠付標準是什么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人身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造成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的,意外險的賠付標準必須遵循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外來原因、突然發生、非本意和非疾病。在這四個構成要件基礎上,再依據《保險法》的四個基本原則,即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和補償原則來判定是否屬于保險事故。
意外險的保障內容一般包含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意外醫療。意外身故的理賠屬于直接給付,當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一次性賠付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意外傷殘的理賠先要進行殘疾鑒定,然后按照殘疾等級,根據合同,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付保險金;意外醫療的理賠遵循報銷原則,按照實際的醫療花費,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報銷,不過報銷金額不會超過客戶的實際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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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標準是什么?以下就是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標準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第一條、意外傷害:1、突發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殘疾、意外燒傷按照條款有關規定執行;2、身故處理費用:按照被保險人身故地喪葬費標準賠償。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被保險人身故后確需全尸遣返而發生的遺體儲藏費、包機等費用也可包括在內。第二條、因意外傷害治療發生的費用: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治療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包括如下項目:1、治療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治療費、診療費、注射費、輸液費、輸氧費。2、檢查費:指治療期阿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檢查、檢驗、化驗(包括試劑費)和攝片費用。3、手術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手術費用,包括手術費、麻醉費、材料費。4、藥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品費用。5、護理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等級護理費。6、床位費:指治療期問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7、輸血材料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附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血液制品費用。包括全血漿、紅細胞懸液、單采血小板、濃縮白細胞、濃縮血小板、洗滌紅細胞。8、院外專家會診費:指治療期間因病情需要,由醫療機構同意并邀請外院專家進行會診的費用。9、其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他合且必要的費用。第三條、因以外傷害發生的其意外傷害保險鑒定標準 他相關費用: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如下項目:1、交通費:指為搶救生命而發生的救護車輛費用及醫院轉診過程中的用車費用。2、誤工費:指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在的醫療補充保險金額×0.5%/天的標準和被保險人的十級住院天數給付誤工費。3、近親屬探望交通費、食宿費:指被保險人連續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隨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親友的額外食宿費和交通費。其中食宿費每天不超過人民幣200元,交通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4、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著的送返費用:指被保險人連續住院3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隨行未成年的人或長者因無法照料確需送返遠距住地而發生的交通費用,具體標準同本條第三項。5、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被保險人重傷或身故,2明旅行社人員(境內)或1名旅行社人員(境外)和1名醫護人員(境外、視被保險人受傷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費用,具體標準同本條第三項。6、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指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原有行程被迫延遲而需指出的額外的食宿、交通費用,具體標準同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