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傷殘鑒定機構
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選傷殘鑒定機構 ,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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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傷殘鑒定去哪個部門【法律分析】選傷殘鑒定機構 :做傷殘鑒定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選傷殘鑒定機構 的鑒定。傷殘鑒定屬于司法局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部門選傷殘鑒定機構 ,同時當事人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因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的選傷殘鑒定機構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傷殘鑒定機構由誰指定傷殘鑒定機構 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指定選傷殘鑒定機構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選傷殘鑒定機構 ,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