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亡的法律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 》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民法典關于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6868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關于死亡的法律 :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6868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 法規 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6868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6868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6868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6868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 再婚 或者向 婚姻登記 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686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關于死亡的法律 他人依法 收養 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6868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離開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 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已滿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稱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稱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 1.必須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正常情況下公民離開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備以上三種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就可申請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須達到法定期限。 該期限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在正常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次日起,已經連續2年沒有音訊、生死未卜;因戰爭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已經連續2 年杳無音訊、生死未卜。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 管轄權 。 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 1、申請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3.判決 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與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體來說,該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終止,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 繼承 因宣告死亡而開始。 但是,宣告死亡畢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該公民在異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民法通則執行意見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處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依照下列方法處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滅的人身關系,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 離婚 ,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當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還。但依 繼承法 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及 孳息 外,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民法典中有關宣告死亡的規定,其中失聯時間超過四年,或者因為一些意外而失蹤時間超過兩年的,對于其中的失蹤時間是有相關合法機構進行認定后,然后根據實際的生存情況認定死亡。在民法中有關死亡的宣告基本上只有這些情況關于死亡的法律 了,一般都是由其親屬去申請。
法律怎樣規定死亡法律上自然人關于死亡的法律 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絕對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機能的絕對終止,生命的最終結束。關于自然死亡的界限,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為自然死亡的一般標志。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對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關于死亡的法律 了法律規定的時間,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推定。
擴展資料:
全腦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稱為腦死亡。包括:
(一)大腦功能的停止:除運動、感覺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動功能,即意識也都永久性喪失。腦電波消失。如果腦干功能尚存,有自發呼吸,則不能稱為腦死亡,只能說是處于“植物狀態”。
(二)腦干功能停止:腦干有網狀結構、腦神經核、延髓血管運動中樞、呼吸中樞等重要結構。因此,腦干功能喪失意味著上述結構功能停止。
網狀結構功能喪失導致昏迷,腦神經功能喪失則引起對光反射、角膜反射、眼球反射、前庭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的消失;延髓功能停止,則自發呼吸停止,血壓急劇下降,直至腦死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
有關工傷死亡賠償的法律法規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關于死亡的法律 的20倍關于死亡的法律 ;(2)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關于死亡的法律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關于死亡的法律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增加10%(4)交通費等。 協商不成關于死亡的法律 ,可在事故發生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請問死亡的法律定義是什么?所謂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關于死亡的法律 :一種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確無誤的真死。一種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實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沒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關于死亡的法律 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關于死亡的法律 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關于死亡的法律 ;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系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后仍無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二)關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單位除名、戶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關天宣告死亡的撤銷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關于死亡的法律 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后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系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