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糾紛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賠償后新發現的損害的責任。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新發現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疼痛劇烈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而沒有意識到其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調查經過: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師代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同時申請對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辦理結果:
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損害。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例二:汽車質量糾紛案件維權
[提要] 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后訴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車消費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后訴至法院。由于我國目前汽車ABS系統檢測鑒定條件較為欠缺,且費用高昂(達數十萬元,按現有法律規定由申請人預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棄鑒定機會而以現有證據進行了訴訟。
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謹以此文向汽車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及權利救濟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質疑。 一、原告系受損車輛的實際車主,第一被告系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車輛的生產者
原告與第一被告達成購車協議。因原告未帶身份證,便借用司機黃M的身份證辦理了相關買賣手續。此行為系協商結果,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損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損車輛的生產者。對此,雙方亦不應持有異議。
二、第二被告生產、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害
(一)受損車輛存在缺陷
1、從法院委托進行的車輛左輪轉向節檢驗報告看,雖其存在若干不合規范的地方,但其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車輛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實與結論沖突。報告第2頁中化學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號標準要求是3.40-3.80,而送檢車輛的轉向節是3.36。可見,明顯超出了標準范圍,鑒定人卻做出“符合”的結論。
(2)轉向節“塑性斷裂”的結論說明。據該檢驗報告之主檢解釋:塑性斷裂與脆性斷裂相區別(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發生的斷裂),送檢之轉向節是由于內部原因累積而造成最終的斷裂。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根據<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之規定,在不存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在涉及產品安全時就應制定相應企業標準,并且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同時且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未提供)。
結合檢驗報告,車輛被證明不符合企業相關標準,對人身財產具有危險性,應視為存在缺陷。受損車輛是2010年2月1日出廠,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發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斷裂。如此情形,生產者將轉向節斷裂的原因指向司機操作失誤顯然是不妥的。
2、其他證據也證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
①駕駛員黃敏陳述:車輛在正常行駛中有異常的響聲、方向盤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認為“真實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比較可信”),可以認定,在事故發生當時,的確是出現了車輛性能的異常;
②事故現場圖顯示:一、司機有明顯的剎車動作;二、剎車時先左后右,兩輪制動不同步;三、剎車后車輛發生急劇左滑現象;四、剎車后車輛左右輪輪間距明顯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輪轉向節斷裂。
顯然,車輛在司機實施制動過程中左前輪被抱死。該車安裝有ABS系統,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緊急剎車時車輛跑偏、側滑、甩尾現象)。按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車防抱死系統性能和試驗方法》,本案事發當時,按兩標準要求:在任何路況下,即使在極限狀態下,車輛在制動后,左或右偏移距離不得超過1.0米。
本案中,在4.4米寬的路面上,車輛在剎車后,從路右側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邊的樹干,側滑距離超過4.0米。顯然車輛ABS防抱死系統存在著嚴重的質量缺陷。
③在緊急制動時, ABS系統運行,剎車踏板會發生反彈抖動。此時一定要堅持一腳踏死制動踏板,切忌反復踩踏,否則會導致ABS系統失靈,造成安全事故。
依<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對這一新的駕駛規范,被告未在產品說明書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說明或警示,顯然是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漠視,同時也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舉相關資料說明ABS系統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其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
同時我們應明確,在質量缺陷中,轉向節和ABS系統的質量缺陷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并無被告方所謂兩個原因的排斥關系。至于哪個部位缺陷更嚴重,哪個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響被告最終的責任承擔。
(二)原告所受損害
事故的發生導致原告的車輛完全報廢,近十萬財產傾刻間化為烏有;另造成現場農戶的青苗損失(原告已先行墊付),而且原告不得不為清理現場而支付施救費、吊車費、拖車費后;由于事故給司機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原告為其墊付了醫藥費;后來,原告為解決這一侵權糾紛,多次前往武漢找被告人進行協商,向相關部門尋求救濟,支付大量的交通費并預付了車輛受損部件的檢驗費;其間,原告為解決糾紛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經營的停止。
有幾點需要說明:
1、原告所提出的請求賠償的損失總額為:113745.5元。損害里包含有醫療費、青苗費損失等原屬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由于原告已先行墊付,故依法享有對被告的代位請求權;
2、本產品責任侵權糾紛,雖經三次起訴,前兩次皆由原告撤訴,但實質上,三次起訴所針對的都是同一個事實,原告所請求的賠償額也均為被告的產品缺陷造成,因此并不能產生被告所謂部分請求的訴訟阻斷的效力;
(三)損害與產品缺陷間存在因果關系
正是由于被告生產和銷售的車輛存在制動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標準、ABS系統失靈及未作適當安全警示),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導致車輛正常行駛中出現交通事故,進一步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財產上的損害。
三、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法律所規定的免責事由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為生產者,始終未能就以上免責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證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53條之規定,結合前述事實理由,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由于第二被告生產并交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由此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原告可向兩被告之任何一位請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于其內部責任的劃分及追償則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兩被告的賠償責任為連帶責任。
五、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關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問題
汽車作為一種復雜的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其質量的檢驗監督也具有很高的專業性,非一般的消費者個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購車輛新安裝了ABS系統,以防止車輛剎車中的抱死狀態,確保安全。
根據《實施汽車強制性項目檢驗和定型試驗規程的規范性要求》項目二之“一般檢驗要求”第6條規定:當企業采用新技術(現行標準尚沒有要求的技術或其特性無法用現有手段進行判定),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資料(國外相應資質檢驗機構的報告等),經論證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另依該法項目三之“關于強制性項目檢驗”第25條規定,ABS亦在強制檢驗之列。而該項目的檢驗目前在我國只有海南汽車試驗場和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兩地有條件進行,且費用甚巨。
結合本案情況,原告已經證明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了若干與ABS固有性能相違背的令人懷疑的情況。如果要求原告對被告所生產和銷售的車輛進行檢驗以證明其不符合相關標準,對原告來說是不公平的,這也將不適當地免除法律和社會公正賦予被告的義務,于法于理相悖。客觀上會放縱某些企業的恣意妄為,給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惡劣影響。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告所購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剎車時發生向左嚴重偏移而撞毀。
作為一個消費者,原告享有知情權:車輛為何會發生這種反常現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說明其非產品本身原因,則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證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綜上,“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對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當屬被告。
六、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屬產品缺陷,還是司機的駕駛過錯。
首先,我們已經證明: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雖無義務證明司機無過錯,但為利于法院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此提出兩點意見:
(一)司機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事故發生后,能盡力逃生并對受損車輛進行撲救。可見:司機駕駛技術嫻熟并無證據證明其明顯操作不當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斷標準,其有努力確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機在踩剎車時不可能故意撞向樹干。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車輛在道路行駛時,車輛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樹上,導致該車損毀。”
“車輛突然失控”,已為責任事故認定書確認,原告無需再予舉證。所謂司機“駕駛不慎”或操作不當,顯然已被否定。無庸諱言,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車輛突然失控”。至于為何失控,前已證明,不再贅述。
同時,必須明確:由于產品質量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侵權事實成立且產品生產者沒有免責的事由,被告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有無過錯并不免除被告的賠償之責。
最后,原告在整個案件中,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原告個人的巨大損失不應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機的推脫而付之東流。
綜上,兩被告的產品存在缺陷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且其無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案例一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本院對周某主張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蘇M×××××小型客車的投保情況等予以確認。
另查明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發后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周某至某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共28天,共產生住院醫療費46329.23元,門診醫療費2362.86元(已剔除統籌支付的38.29元),合計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鎖關節脫位等,行手術治療,現左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2.建議誤工期限為傷后180日,護理期限為傷后60日,營養期限為30日。周某支出鑒定費21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有權獲得相應賠償。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何國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人民財保泰興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周某的損失,應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醫療費中的10%為非醫保用藥,由何國林承擔,其余損失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承擔。
交通事故案例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農民王某受雇主張某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的指派,負責駕駛貨車拉運渣土,當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他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化工路時與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王某負全責。王某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傷殘程度為九級。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療63天,支付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了數萬元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的醫療費及法醫鑒定費
雖然交通執法部門認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但是王某則認為對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醫療費,及由此引發的相關費用則應由其雇主王某承擔。然而,王某與張某就賠償金額進行協商時卻未能達成一致。王某遂將雇主張某告到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王某受雇于張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張某應當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子女生活費、病歷復印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但鑒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擔全部責任,可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王某各種費共計3萬元 。
判決后,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王某表示放棄其妻子因護理他造成誤工損失的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事雇傭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雇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此項賠償是對雇員因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補償,與雇員在工作中的過失無關,不能因雇員的過失而受到影響,故做出上述判決。
1.小車隨意開門致使自行車與貨車相撞
原告訴稱,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駕駛肇事小車在西河大廈門前停車接人,在開左前門準備上車時與原告騎的自行車發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與被告唐××駕駛的無牌東風車相撞,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誤工、護理等各項費用共計9938.87元。
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稅分局將其所有的××號小車出讓給被告××鎮政府未辦過戶手續。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時許,被告于××駕駛該車在永安橋頭路西河大廈門前停車接人,推開左前門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碰撞,致其與同向行駛的由被告唐××駕駛屬被告環衛所所有的無牌東風大貨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傷后在××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7天,花醫療費6563.47元。該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甲級偏重。事故發生后,交警隊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于××負主要責任,被告唐××負次要責任。原告鮑××在該事故中無責任。事后,兩被告僅墊付醫療費五千元,后無人理睬,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而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該事故總損失8462元(扣減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棄362元,被告環衛所自愿承擔1400元,被告××鎮政府愿意承擔被告于××、被告××地稅分局應承擔的責任,即人民幣1700元,原告鮑××同意兩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合計600元,由被告環衛所承擔300元,被告××鎮承擔300元。
3.液化氣曹灌車于廠區內軋死兒童
原告黃××訴稱,被告林××駕駛被告肖××的東風牌汽車在××市××廠內將我兒子李×壓死,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三萬六千元。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左右,被告林××駕駛由被告肖××擁有的湘F××號東風液化汽曹灌車運送液化汽到××在××市××廠生活區內將原告黃××的兒子李×(12歲)壓死,事故發生后,被告已交付原告小孩安葬費五千元,后因雙方對賠償未能達成協議,為此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林××駕駛由被告肖××擁有的湘F××號液化汽曹灌車在××市××廠將原告的兒子李×壓死,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肖××愿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費用三萬六千元(含已付的五千元),此款在本調解書簽收時付清。
案件受理費一千二百元,由被告肖中元負擔。
出車禍的事例車禍案例有很多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每次都給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我們血的的教訓。
1、轎車拐彎撞了電動車
2012年11月1日,高新區穎秀路與天辰大街路口,南北方向綠燈,一輛轎車左轉彎快速駛入路口,對向一輛直行電動車也進入路口,就在轎車將要拐出路口時,兩車撞在一起。電動車和騎車人都摔倒在地,騎車女子左手骨折。司機卻往對方身上推,一味指責非機動車車速快,卻對自己轉彎不讓直行、不靠路口中心點左轉避而不談。
2、醉酒摔倒被軋身亡
2012年6月13日,一輛出租車停在槐蔭區南辛莊西路北口下客。
一名遛狗男子由北向南走走停停,而就在乘客下車從后備箱拿東西的時候,遛狗男子不知為何,突然后退了幾步,接著摔倒躺在了機動車道上,此時司機起步準備離開,由于男子摔倒的位置,正好是駕駛人的盲區,悲劇發生了。老人已經去世。經檢測老人醉酒了。
3、司機走神撞傷老人
2012年10月24日,平陰縣錦東大街振興街路口,東西方向綠燈,一位老人正小心翼翼地通過路口,一切看似都很正常,但十幾秒鐘后,老人被飛奔過來的車輛撞到,多處骨折。
當時路況、天氣狀況都很好,怎么還會有事故發生呢?民警調查得知,面包車轉彎時,由于陽光刺眼,加上司機有些走神,司機自始至終就根本沒有發現這位老人。
交通安全事例新交通法實施條例全文
001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購車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同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 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個人交通事故案例 了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米 ;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