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這一計算標準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注: 1、按照這一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比過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0條的規定, 賠償權利人 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國家賠償法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產品質量法 》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
什么是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死亡賠償金標準是什么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 交通事故死亡 賠償金標準 主要賠償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 賠償義務人 只 賠償受害人 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 精神損失費 。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歲以下和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標準如下:
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按二十年計算死亡賠償費與死亡賠償金 ;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