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的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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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法律分析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根據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法律依據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如果受害人有充分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的責任認定有誤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有權利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復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復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復核程序終止。
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的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有以下處理方法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
1、向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管部門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申請復核。
2、在交通事故后續訴訟中向法院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錯誤。
3、向紀檢監察部門請求救濟。
4、通過信訪維權。第1、2項處理方法屬于正規途徑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第3、4項方法應謹慎使用。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應按正規程序尋求救濟,首先即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申請復核,如果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復核后作出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了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則當事人只能在后續訴訟案件中提出證據證明事故責任劃分不合法,但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采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結果,除非證據及其充分,否則很難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拓展資料: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