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電梯摔傷
扶梯摔傷商場電梯摔傷 的女童母親發文聲稱已經諒解關停電梯的男同男同的商場電梯摔傷 ,經歷讓人覺得特別的感動。這個小男孩今年10歲,男孩有一些智力上的障礙問題導致小男孩如今還不會說話,這個小男孩的媽媽已經去世了。但是男孩的父親卻因為得知孩子是一個智障兒童,選擇丟棄了孩子,這個男孩一直跟著爺爺奶奶一起生活。作為摔傷女童的母親,在得知男孩這樣的經歷后,都覺得有些不忍心。
因為這個小男孩今年才只有10歲的年齡,小男孩的舉動完全不受自己控制,甚至讓很多人都覺得這個10歲的小男孩看起來很正常。為什么會有智障的現象?因為假設這個小男孩真的有智障的情況,那么小男孩為什么會在小女孩乘坐扶梯的時候直接關停了扶梯。也就只能證明這是小男孩的惡作劇,起初結果并沒有調查出來的時候,很多人都譴責男孩的父母。但是在得知男孩的母親已經不在時,又替這個小男孩感到傷心。
男孩的母親在多年前就已經去世了,可是原本孩子的撫養權應該交由給孩子的爸爸。可是孩子的爸爸也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根本就不愿意去撫養孩子,而是把自己的孩子直接丟給了孩子的爺爺奶奶,讓孩子和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在當天這個小男孩也是因為不聽話直接跑到了商場里面玩耍,因為爺爺奶奶總是看管不住這個小男孩,以至于男孩犯了錯誤,爺爺奶奶是不知情的。
小男孩已經向摔倒女童賠禮道歉,女童的父母也并沒有要求男孩的爺爺奶奶進行賠償。因為考慮到男孩爺爺奶奶的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不是特別的好,如果再直接要求男童的爺爺奶奶賠償爺爺,奶奶也會覺得很傷心。認為自己養了這樣的一個孫子,只會不停的給老人闖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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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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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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