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因交通事故而導致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的工傷事故在賠償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此時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受害人同時處于兩個法律關系之中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一方面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勞動者所受的人身傷害符合工傷賠償給付條件而與用人單位形成工傷賠償法律關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賠償的同時可否依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對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發生爭議,法律未給予明確規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徑庭,經常出現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局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交通事故和工傷雙重賠償先賠那個?交通事故及工傷雙重賠償應該是交通事故理賠在先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因為你所說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以至定為工傷,所以,交通事故理賠必須在先;為此理清了責任,而且交警協助保險公司理賠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現在上班一族在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屬于無責任方受傷后必須按照工傷待遇處理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
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的順序是怎樣的按照慣例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先進行交通事故賠償,再進行工傷待遇善后。
這是因為早先幾乎整個社保界都沿用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了工傷理賠是作為事故賠償的補充的方法。也就是曾重點采用過的:事故賠償低于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補充。而這個方法是不能不講賠償順序的。
可是,自從最高法直接明確否定了“事故賠償低于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補充”這個方法,指出它們不是同一個概念,應當同時獲得賠償(雙重賠償)后,社會上就亂了套。因為發票只有一份,賠償要入賬,財務制度規定只能用發票的正本。怎么進行同時賠償先報工傷還是先肇事索賠 ? 這個問題至今法學界都一臉懵逼,只能各行其是。因為最高法自己也只提出了一個傷殘賠償金可以這么做。但傷殘賠償金是不需要發票的。
但順序還是沒有變。否則交通事故賠償人跑到了社保局去算賬,社保局跑到了交警大隊的事故科。。。。。。大家見到過嗎? 我想是沒有見到過。是不是這樣? 那就說明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