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車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如下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
1、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否則生命無法維持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
2、二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一、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二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三、三級傷殘: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四、四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五、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六、六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七、七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社會交往降低。八、八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斷續工作;社會交往受約束。久、九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十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一、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年。二、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三、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4.1鑒定原則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4.1.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4.1.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車禍傷殘評定標準一、車禍傷殘評定標準是什么
1、禍傷殘鑒定標準是由鑒定機構根據傷者傷情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的恢復程度以及功能喪失程度來評定傷殘的。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
2、法律依據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 ;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起訴程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