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鑒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后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并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傷傷殘鑒定費用誰負責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鑒定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鑒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后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并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初級鑒定有異議而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起重新鑒定申請的,同樣需要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繳納鑒定費。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預先墊付,如果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初級鑒定的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則由申請人負擔,重新鑒定申請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而不再轉嫁給用人單位;如果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初級鑒定的結論不一致,鑒定費用則由作出初級鑒定結論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擔。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傷殘級別,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復查鑒定的,由申請人預先墊付鑒定費。復查結論與首次鑒定結論一致的,復查鑒定費由申請者負擔;結論不一致的,退還申請者墊付的復查鑒定費。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傷殘鑒定費用應該由誰負責?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鑒定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的費用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法律依據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傷殘鑒定費用誰來承擔工傷傷殘鑒定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出更加合理。工傷傷殘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的鑒定費用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的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如果用人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單位追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員工發生工傷工傷鑒定費誰出?一、申請 工傷傷殘鑒定 的費用該由誰出 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事故賠償 責任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當然應當包括承擔 工傷 職工 傷殘鑒定 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傷殘鑒定由誰賠償 了 工傷保險 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鑒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后在收取 工傷待遇 費用時一并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初級鑒定有異議而向省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起重新鑒定申請的,同樣需要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繳納鑒定費。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預先墊付,如果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初級鑒定的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則由申請人負擔,重新鑒定申請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而不再轉嫁給用人單位;如果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初級鑒定的結論不一致,鑒定費用則由作出初級鑒定結論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擔。 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可能影響 傷殘 級別,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申請對 傷殘等級 進行復查鑒定的,由申請人預先墊付鑒定費。復查結論與首次鑒定結論一致的,復查鑒定費由申請者負擔;結論不一致的,退還申請者墊付的復查鑒定費。 二、申請工傷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 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鑒定,一般而言, 傷殘等級鑒定 是在工傷醫療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于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工傷對人體致殘的情況和結局千差萬別,由于傷殘性質、健康恢復狀況、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對不同的個人、不同的傷殘確定的醫療期限不一樣,因此進行鑒定的最佳時間也不盡一樣,在此不可能具體地一一作出介紹,只能對各種致殘情況分門別類的作一個大致的介紹,在實務中,還需依照個人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 各種致殘情況大致分為三類:器官損傷、功能障礙、 職業病 損傷。 (1) 器官損傷。器官損傷是工傷造成某人體器官肢體的直接損傷或者缺失,如手被機器絞斷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嚴重衰竭、肢體嚴重損傷、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術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損傷中。雖然器官的損傷缺失較為直觀和具體,評定分級也有嚴格清晰的限定,在損傷發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補時就可以決定傷殘等級,但是,對器官損傷的鑒定要等到臨床手術后修復創傷、傷口愈合以后進行,一旦臨床上治愈或好轉(主要指傷口愈合),就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2)功能障礙。《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總則部分規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 (3) 職業病損傷。同 意外事故 造成的工傷致殘不一樣,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傷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時間有變化,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所以,職業病沒有一個最佳的評定時間,只有一個相對的評定時間,而且進行傷殘評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評定那樣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對此有如下規定:“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后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 社會保險法 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鑒于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l一2年鑒定一次,故鑒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2年。 發生工傷,在一些工作性質比較特殊,環境比較惡劣的單位,是非常常見的,所以對于 工傷認定 ,工傷的賠償等內容的了解,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單位幫助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那么工傷的鑒定費用是由保險基金會的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