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劃分,要求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可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無異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10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不申請調解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可以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和相關賠償標準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最后憑簽有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名字的協議書由交警部門制作《交通事故結案書》進行結案。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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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協商賠償問題。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
1、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2、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流程為與對方協商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如果對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以后怎么辦事故認定書出具以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就剩賠償問題。通過以下3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3、向法院民事起訴。
自行協商一般是針對小額案件或簡易案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雙方都無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他違規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情形(比如:酒后開車、無證駕駛等)才適合自行協商。自行協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怎么處理 的部分。這種處理方式好處是:省時又省力,但其風險是:當事人利用此規則迅速要求撤離現場,消滅事故現場證據,事后又反悔,不承認事先協商好的責任,導致索賠難。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為: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愿協商。
(三)調解結束。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