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1、現行的及對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并沒有明確的時間上的規定。但勞動能力鑒定并非越早越好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鑒定時間的早晚不會對傷殘等級產生任何影響。2、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3、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4、根據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件和復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或者等其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四)規定的其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他材料。5、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12333先咨詢一下。
工傷鑒定后還能做工傷康復治療嗎可以。現行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對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并沒有明確的時間上的規定。但勞動能力鑒定并非越早越好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鑒定時間的早晚不會對傷殘等級產生任何影響。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在我國工傷認定后多久做康復其實有很多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的慢性疾病和內傷出院以后還要配合著醫院有一個較長時間的康復期,在康復期之內有些身體功能就會慢慢的恢復的。但也有些人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做康復,出院就完全恢復好了的,想必有些人對康復的認識還是有失偏頗的,所以才會比較關注在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我國 工傷認定 后多久做康復? 一、在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我國工傷認定后多久做康復? 每個人做康復的時間都不一樣,這個醫院到時候會通知的。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治療 工傷 醫療機構書面建議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工傷職工可以項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意見為最終結論。 康復是指綜合地、協調地應用醫學的、教育的、社會的、職業的各種方法,使病、傷、殘者(包括先天性殘)已經喪失的功能盡快地、能盡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復和重建,使他們在體格上、精神上、社會上和經濟上的能力得到盡可能的恢復,使他們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會(WHO)。康復不僅針對疾病而且著眼于整個人、從生理上、心理上,社會上及經濟能力進行全面康復。 二、根據《 工傷認定辦法 》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工傷認定的最短時間,僅僅規定了最長時間,在不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員工承諾時間也是不一樣的。如廈門對事故經過清楚的承諾7天時間下達。 因為康復本來也就不一定是每一個工傷職工都會必經的一個步驟,康復是要結合著職工個人身體恢復狀況的,對患者的治療及康復期等醫院到時候會進行妥善的安排,國家不可能作也根本就沒辦法出統一規定的。
工傷是先鑒定還是先康復工傷先鑒定。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你先應急治療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然后拿著所有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的診斷證書拿著你的癥狀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你到鑒定機構機關去鑒定鑒定完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了之后,你進行康復性的治療。
工傷康復是否針對哪些人工傷康復僅對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是按照“先治療康復、后評殘補償”和立足于“基本康復”的原則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利用現代康復的手段和技術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為工傷殘疾人員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其身體功能以及生活處理能力、勞動能力,讓其重返工作崗位的一項醫療服務。并費工傷職工都必須進行工傷康復,工傷康復也并非適合于所有工傷職工,工傷職工是否應當進行工傷康復,取決于是否具有康復價值。工傷康復一般適用于骨傷、燒燙傷、神經損傷、職業病。工傷康復由專門的康復治療機構進行,北京市制定有專門的工傷康復辦法,具體程序是先由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申請,人社局委托康復機構評估,作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結論,人社局核準后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康復對象是指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職工。第九條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范圍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一)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二)舊傷復發,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第十條康復對象的確認:(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并填寫《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見附表1),同時提交相關醫療檢查資料。(二)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后,及時將申請材料轉送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接到申請材料5日內提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意見,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5日內將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意見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具有康復價值人員名單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原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三)經確認的康復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工傷認定結論和《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住院康復治療。第十一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已鑒定傷殘等級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工傷康復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報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進行工傷康復。第十三條工傷康復職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一)工傷康復期間,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康復對象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的,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二)工傷康復對象住院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
怎么算工傷認定怎么算工傷認定
怎么算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工傷認定是對職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作出判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3類情形,這些規定只是一個類的劃分。下面是怎么算工傷認定。
怎么算工傷認定1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注意: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三、工傷保險享受范圍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怎么算工傷認定2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應把握如下幾點:
一是應以承擔社會責任應作為工傷認定的出發點,只要沒有證據否定其是工傷,在排除其他非工傷的情形下,就應認定為工傷。不要輕易地把職工推出去。工傷保險從民事責任發展到雇主責任以至目前的社會責任,工傷保險作為一種強制的社會保險之所以能夠存在,其承擔起社會責任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是準確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把“因工作原因”作為認定為工傷的核心。
三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在把握時應主要考慮是否因工作原因,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把握時應嚴格掌握法律的規定,在作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時應有充分的證據。
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應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在工傷認定工作中,應對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沒有證據否定職工所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職責的因素后,應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
怎么算工傷認定3
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認定與工傷康復 ;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