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一般十級工傷賠償也就是5-7萬左右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的賠償金。一般十級工傷評判標準是:本人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的工資乘以7個月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享有7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那么你要是發生工傷辭職了,還有一次性的工傷醫療補助和就業的補助金,具體的標準以各個省份和地區的不同規定來判定。十級工傷賠償的項目有:殘疾賠償的費用和醫療的費用、手術費等,那么在發生工傷之后,除了績效和獎金之外,基本工資是照常發放的。按照不同的等級標準分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的是20萬元左右,六級的是16萬元左右,七級的是12萬元左右,八級的是8萬元左右,九級十級大概是5-7萬元左右。《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工地一個工人出了工傷,鑒定為十級級,我打算和他私了,可他向我要15萬。請問我最低可以給他多少錢?按照4000元左右工資的舉例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對方可以享受七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還有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總的說來,十級工傷,一般賠付標準在4.5萬---6萬元之間。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符合規定的員工強制性購買的保險,所以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工傷保險,勞動者受到傷害并被鑒定為十級傷殘時,用人單位都應當根據所在地的相關補償標準支付勞動者工傷補償金。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可以同時存在于工傷這種傷殘情況下的,一般工傷補償金相對于商業保險要賠償的更多一點,但是是否購買商業保險是由老板個人意愿決定的,通常是老板購買來沖抵員工工傷時由公司支付的那部分補償金的,所以如果是老板同時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時,勞動者也只能享受工傷保險。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10級私了8萬合理嗎工傷10級私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了8萬合理不能確定是否合理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需要看傷殘的具體情況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計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十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工傷私了能拿幾萬 ,標準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同時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