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一、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1、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根據實際發生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的費用計算。交通事故修車期間誤工費是有事故責任方賠償保險公司代付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對方拒不賠付交通費用怎么辦
1、和對方溝通,告知其有相關的條例規定需賠付相應的交通費;
2、對方執意拒付,可以找交警進行調解。交警作為交通執法部門,在交通事故涉事雙方有著極大的權威性;
3、調解無果的話,可通過法院起訴來解決。
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是按照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來計算的。
根據《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無極縣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一、修車期間交通補償標準
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一方承擔交通費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但要以實際票據為準。當然當事人自愿承擔的除外。交通事故的賠償,按照《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肇事者需要給予受害者因為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給予賠償,因為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費用為事故的直接損失,而因為車輛去修理,當事人不能使用自己車輛需要乘坐其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他交通工具而產生的費用,這個就屬于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損失的賠償處理,以合理費用予以補償為原則,并非所有在期間的交通費,統統由肇事方來賠償,具體的數額,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調或調解不成的,要求賠償方應當提供相關的票據,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交通事故無人員傷亡,需賠償對方因修車期間的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通事故修車期間交通費賠償標準 :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此外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修車期間的補償主要原因是因為肇事一方,所以提出賠償是合理的。對于交通事故當中,除卻部分傷亡情況,對于被害人車輛的經濟補償是法律上所做出的明確的規定。是肇事方的全責。除此之外對于營利車輛還需要根據收入進行誤工費的補償。
二、修車期間交通費證據
交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據。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主張交通費的時候,必須說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費的正式票據。正式票據,不應該僅僅理解為正式的稅務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船票、出租汽車票等都可以作為正式票據。對于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據,法院還應當審查這些票據與就醫的時間、地點、人數、次數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就不能計人賠償數額。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交通費的計算公式:交通費=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