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我們在出行的時候一定要攜帶車輛的駕駛證和行駛證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如果這兩個證件沒有帶的,就可能會受到處罰,那么駕駛農用車輛并且無駕無證發生交通肇事應該怎樣處理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下面,為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駕駛農用車無照無證交通肇事如何處理
《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 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注銷、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
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可作無罪辯護或緩刑辯護。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無證駕駛情形分類
根據《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駕駛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所以,未隨身攜帶駕駛證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處罰。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后,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 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駕駛的是農用車輛,那么如果屬于機動車,也需要用到駕駛證和車輛的行駛證,如果這兩個證件都沒有,并且還發生了交通事故地就要對其進行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2019
甘肅省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97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了加強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正確處理農機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發生在本省境內村鎮、場院、田間和鄉、村道路的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村鎮、場院、田間和鄉村道路行駛或作業,以及庫棚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等事故。第四條 農機事故處理權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調查處理。
(二)大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會同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及農機監理部門備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地(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省農機主管部門、省農機監理部門備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農機監理部門協助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備案。第五條 凡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的,由農機監理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六條 處理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依法辦理。第二章 事故分類第七條 事故按性質分為責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壞性事故三類。
(一)責任事故:農機駕駛員或操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定》負同等以上責任而發生的事故,稱責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災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駕駛員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稱意外事故。
(三)破壞性事故:有意圖、有預謀造成的事故屬于破壞性事故。第八條 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類。
(一)小事故:輕傷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在二百元以下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
(二)一般事故: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三至十人,直接經濟損失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至十人,輕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至九人,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
(五)特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第三章 事故責任劃分及鑒定第九條 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
(一)全部責任:完全因一方責任造成的事故,應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主要因一方責任,另一方也有責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責任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雙方責任相同,各負同等責任。
(四)一定責任:事故涉及多方,有關方都有責任,負一定責任。第十條 事故當事人應負的責任,由農機監理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有關規定,作出鑒定。第十一條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親屬關系的,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鑒定處理過程中,應當回避。第四章 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立即停車、停機,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聽候處理。
過往車輛的駕駛人員和行人,要協助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責任向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提供證據,檢舉揭發肇事者。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勘察事故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根據需要,有權暫時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員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附近醫院應積極協助搶救受傷人員,不得推諉、拒絕,并如實向事故調查組提供診斷材料和證明。
農用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農用車事故處理規定 ,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