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事故走簡易程序意味著適用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并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一般程序是怎樣的1.處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的簡單程序是什么?
(一)案情簡單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僅造成車輛損壞或者人員輕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責任沒有爭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
(3)當事人根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后,經事故部門(小組)確認,可適用簡易程序。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對于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他交通事故,以及當事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處理事故現場。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因檢驗鑒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和當事人的駕駛證,并出具《暫扣憑證》。僅造成車、物損失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方的事故車輛。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按照規定檢驗交通事故的尸體。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交通責任認定完成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按規定公告并送達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當攜帶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提交書面申請或者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事故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事故當事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應當申請復議或者聽證。被處罰人仍不服復查或聽證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規定》
辦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和調解。經調解,當事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經過兩次調解,雙方未能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
交通逃逸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或者證人應當記住肇事逃逸車輛的車號、型號、顏色和逃逸方向,并立即撥打“122”或者向附近的巡警和執勤民警報告。
@2019
交通事故認定的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1)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或者交通警察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事實清楚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 (2)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 (3)交通警察對 適用簡易程序 處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 當場出具 事故認定書 ; (4)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請問交通事故認定簡易程序是怎樣的?一、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 交通事故 報警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 。 三、對于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的,交通警察可根據情況盡快認定責任,并通知雙方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步驟根據2018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為財產損失事故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交警確定當事人責任后,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警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條件 ;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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