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椎骨傷殘評定
胸椎骨折胸椎骨傷殘評定 ,在工傷中一般評定為十級傷殘。非工傷則不一定夠級。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與非工傷區別很大: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胸椎骨傷殘評定 ,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胸椎骨傷殘評定 的等級鑒定。重點是因為傷殘對勞動能力的影響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得出鑒定結論胸椎骨傷殘評定 ,等級略高。
人身損害的傷殘鑒定,重點是身體傷殘和對生活的影響。由司法鑒定機構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得出鑒定結論,等級略低。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工傷職工按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身損害鑒定適用于 雇傭關系以及其它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鑒定,受害者按鑒定結論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胸椎壓縮性骨折能鑒定為幾級傷殘一、胸椎壓縮性骨折能鑒定為幾級傷殘胸椎骨傷殘評定 ?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胸椎骨傷殘評定 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二、賠償標準
1、傷害事故賠償項目
(1)醫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營養費(5)交通費(6)殘疾輔助器具費(7)殘疾賠償金(8)被撫養人生活費(9)精神損害撫慰金
2、傷害事故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1)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具體情況: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 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醫療費賠償金額為醫療期間實際花費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于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 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 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 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3)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有固定工資的: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收入水平(天元)
無固定工資的又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狀況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種情況:不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狀況的。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致持 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 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待其發布后,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基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5)營養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所以關于營養費賠償的明確標準并 沒有,一般認為,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親友探視時所攜帶的營養品應認定為贈 予,在計算營養費賠償金時不應計入。
(6)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最高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最高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撫養人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 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中胸椎12節壓縮性骨折,可以評幾級傷殘?八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簡稱《分級》)公告,《分級》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統一適用《分級》。
擴展資料
1.新發布胸椎骨傷殘評定 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兩個重要改變:
第一個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鑒定標準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工傷除外。
第二個是新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比過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提高胸椎骨傷殘評定 了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目前可以構成十級傷殘的,可能在新標準實施后構不成傷殘等級了。
2.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3.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4.傷病關系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損傷在殘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鑒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鑒定。
5.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6.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2]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骨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骨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胸椎骨傷殘評定 :一般是十級。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胸椎骨傷殘評定 ,常見骨折類十級傷殘有:
1、尺骨或橈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滿4個月可做鑒定胸椎骨傷殘評定 ,看肌電圖:尺、橈骨神經是否受損。
2、鎖骨骨折:觀察手臂活動是否受限胸椎骨傷殘評定 ,是否能上舉觸摸頭頂。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髕骨粉碎性骨折胸椎骨傷殘評定 ,加內固定,放寬條件可能夠上十級;髕骨線性骨折不易構成傷殘。
5、內踝或外踝較大面積粉碎性骨折,導致雙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級;內、外踝同時骨折,可做十級。
6、腰椎或胸椎椎體三分之一壓縮性骨折,十級。觀察CT壓縮面是否達三分之一。
7、顱腦骨折,入院時有昏迷癥狀,并伴蛛網膜下出血,可做十級;僅顱腦骨折或癲癇,不易做傷殘。
8、癲癇傷殘標準要求較高。外傷性癲癇:伴顱腦外傷(腦內需有損傷),發作頻率較高(出院3到6個月后仍經常發作),并要求此次受傷前沒有癲癇病史。
胸椎12壓縮性骨拆四分之一能評幾級傷殘屬于九級傷殘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胸椎骨傷殘評定 ,形態異常胸椎骨傷殘評定 ,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工傷胸椎四節受損算不算傷殘工傷胸椎四節受損算傷殘。胸椎骨折胸椎骨傷殘評定 ,在工傷中一般評定為十級傷殘。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胸椎骨傷殘評定 ;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胸椎骨傷殘評定 ,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胸椎骨傷殘評定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胸椎骨傷殘評定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