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是五級30個月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至四級參照國家標準。因工死亡的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北京市去年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拓展資料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計算標準:醫療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法律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并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關于6級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一、關于6級 工傷賠償標準 是什么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五級 傷殘 為16個月的本人 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 傷殘津貼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 工傷 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6級 工傷賠償項目 (一)、工傷 醫療費用 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享受因工醫療待遇,這些費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 醫療費 、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但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本市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辦機構確認。 (二)、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 停工留薪期 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四)、 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人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終止或 解除勞動關系 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在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5元;在其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他地區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0元。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3000元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4800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傷殘津貼 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津貼為:用人單位應該保留與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2000元則工傷職工每月可以領取1200元的工傷津貼。 如果工傷職工決定退出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 終止勞動合同 的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 退休年齡 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是指工傷職工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業的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對這種標準作出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中規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 賠償金 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賠償項目 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輔助器具費。 不同級別的工傷都有相應的 賠償標準 ,不僅有著傷殘補助金,還有其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賠償項目。一次性補助金賠償標準一般遵循16個月的本人工資的標準。而六級傷殘津貼則遵循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的規定。
六級工傷的賠償標準是多少六級 工傷賠償標準 計算方式如下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 1、 醫療費 賠償金 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 (依據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人數×天數 3、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 4、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5、 護理費 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 傷殘 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16 7、 傷殘津貼 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60% 8、一次性 工傷 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
6級工傷賠償標準工傷認定6級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的賠償是: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標準為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標準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六級傷殘賠償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個月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4個月=35714元。2.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標準為本人受傷前工資的60%支付。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0個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8個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71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2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408元=158162元。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2021工傷賠償標準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1個月。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人工資×75%。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16個月。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人工資×60%。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配偶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北京市六級工傷退休賠償標準 他親屬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