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首先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觸犯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的法律條文不同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構成的罪名不同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因發生車禍致被害人死亡,從個人主觀意愿來說,駕駛人員并不希望發生車禍,更不希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觀上是過失,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發生車禍后,明知被害人如果不及時救治就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害人雖沒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卻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的發生,從主觀上講,駕駛人屬于間接故意,涉嫌構成故意(間接)殺人罪。其次,由于涉嫌構成的罪名不同,從量刑上也不相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范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范圍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逃逸致死亡和致人死亡且逃逸有什么不同!1、法律定義不同。
逃逸致死亡:交通事故發生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的時候,被害人還有生命體征,但是如果不及時就醫可能有生命危險,肇事者害怕自己受到處罰,轎車逃跑,沒有及時將受害人送到醫院,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況;
致人死亡且逃逸:當場把人撞死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了,之后怕受到懲罰逃跑。
2、量刑不同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要高。
要求是你的逃逸行為,不救助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死亡,你的逃逸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如果你不逃逸,他將不會死。換言之,如果你將被害人撞的奄奄一息,此時將其送去醫院也不能挽回其生命,若你逃逸了,仍然不算逃逸致人死亡,因為即使你不逃逸,被害人依然會死亡。
你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必然聯系。若是撞死人然后逃逸的,也就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其法定刑明顯比逃逸致人死亡輕。
擴展資料:
處罰方式
(一)行為人將人撞傷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
1、對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二)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由于行為人對第二次肇事結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我們應分別考慮。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巨額的賠償費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后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
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并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駕車逃跑,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放任另一種肇事結果的發生,對于這種間接故意的二次肇事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罰。
之所以這樣認定,最明顯的一個理由就是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行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傷。此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對這種案件,筆者認為,行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傷等危害結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
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這種階段上行為又成立故意殺人罪。此時應對行為人進行二罪并罰。因行為人對二次肇事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之分,我們應分別處理。
第一、如果行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應將前二罪的并罰結果與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進行并罰。第二、如果行為人的二次肇事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應依據數罪并罰的理論進行并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罪
開車撞死人后逃逸怎么處罰?開車撞人致死逃逸應這樣處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卻肇事后逃逸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且逃逸和因逃逸致死亡還不一樣嗎?這個題什么鬼不一樣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致人死亡且逃逸是指把人撞死后逃跑。而因逃逸致死亡是指撞人后人沒死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但由于沒有及時搶救死亡,性質更為惡劣。
如果開車撞倒人當場致死,然后逃逸,這算因逃逸致死嗎?如果開車撞倒人當場致死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然后逃逸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這算因逃逸致死嗎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不算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逃逸與身亡結論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的因果性;即受害人的致死與肇事人的肇事逃逸中間存有刑訴法里的邏輯關系。假如受害者因肇事者個人行為早已身亡,或是,雖并沒有身亡,但瀕臨死亡,即便立即援助也得身亡,則二者沒邏輯關系。
肇事逃逸與身亡結論邏輯關系的隊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邏輯關系務必遵照刑訴法邏輯關系中緣故在前,結論在后的標準;交通事故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應該是肇事逃逸個人行為在先,身亡結論后面。如侵權人交通事故現場致受害人身亡然后肇事逃逸的,因身亡與侵權人的肇事逃逸無邏輯關系,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認識錯誤而覺得受害人早已身亡,但受害人是因為侵權人肇事逃逸,救治失一會兒身亡的,不影響評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刑訴法理論界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建議不一,關鍵有下列幾類見解:第一種看法覺得“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民事行為理應是明知道自身的肇事逃逸個人行為可能致受害方身亡,即在主觀上必須是間接故意。
見解覺得,“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過錯方式也只能是過錯,不可以是有意。第三種見解覺得,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狀態心態只限制在“間接故意”或是“過錯”的范疇的見解并不符司法實踐的錯綜復雜狀況,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行,不需作簡單了解,理應不僅有有意也是有過錯。實際說,“期待”或是“縱容”身亡結論產生的心理狀態心態都可能存有。
交通事故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做為交通肇事的加劇劇情,其實質內容是交通事故逃逸和丟棄致人死亡二項具體內容的融合。交通事故后,侵權人不履行救治責任,丟棄受害人致被害人身亡,法律法規名叫“肇事逃逸至死”,實則“丟棄至死”。
撞死人后逃逸是犯了什么罪?涉嫌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的是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撞死人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