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行政強制措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作為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行政行為,應當遵守嚴格的程序,否則將會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剝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哪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強制法?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他人員不得實施。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4、通知當事人到場;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7、制作現場筆錄;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行政強制摘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行政強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的種類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的種類,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對于行政強制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行政事項在進行強制時所認定的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由行政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對于行政強制的規定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證監會所做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什么證監會所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證監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和程序是?(一)實施前應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 ,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