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一級 醫療事故 賠償項目及標準:(一) 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二)誤工費: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三) 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7、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四)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五)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 傷殘 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六)交通費: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七)住宿費及伙食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八)被 撫養 人生活費:1、被 扶養 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 精神損害 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死亡患者賠償項目:(一)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二) 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三)其他: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一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如何規定一級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款憑證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的實際金額確定;3。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起賠償;4。器官功能恢復培訓所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形手術費用和其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單獨起訴。(2)工作損失費用:1。工作損失費用根據受害人的工作損失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2。工作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3。受害人因傷殘疾持續工作損失的,工作損失時間可計算至固定殘疾日前4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工作損失費用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5。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可以參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3)護理費用:1。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的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3。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護理人員從事同級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評估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確定護理人員的數量;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自我照顧能力;6。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自我照顧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7、受害人殘疾后的護理,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輔助設備的配置確定護理水平。(4)住院食品補貼:住院食品補貼費用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食品補貼標準確定。(5)營養費用與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相關,根據醫療費用和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確定。(6)住宿費用及其他醫療費用和住宿費用,根據醫療費用的實際情況確定。受害人員的數量和住宿費用和住宿費用。(8)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1。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按照被起訴法院所在地城市居民的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的人均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歲;3。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4、60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年;75歲以上,按5年計算(9)精神損害賠償: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3、侵權后果;4、侵權人的利潤;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被起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死亡患者賠償項目:(1)喪葬費:喪葬費用:喪葬費用按照被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人均喪失工資標準計算。(2)其他死亡費用按照被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以上一年以上一年以上的交通費用和工資標準計算。(2)。受害人均死亡人按照被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以上一年以上一年以上的交通費用。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根據以下標準計算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2、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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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的標準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 = 事故責任人 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但又不完全是余命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年齡太小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賠償20年就完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 精神撫慰金 ,其計算公式為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5(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6(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賠償項目: 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費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的,按五年計算。
3、其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他,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一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