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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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多長時間?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一般為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處理完畢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如果有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處理完畢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為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多久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為一個月左右,具體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的時間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一般處理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認定處理期限是十天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如果需要檢驗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的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時間會加長。根據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
1、申請事故調解的時間限制:發生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調解處理的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期限嗎 ,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
2、檢驗鑒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應在勘驗現場結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鑒定部門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時間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鑒定結果后,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門。
3、尸體處理的時間限制:檢驗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名尸體,10日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4、出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限制: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
5、管轄權爭議的提出時間限制: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部門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事后報警證據提交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六十九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制作編號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