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醫療費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今后發生的醫療費是繼續治療的費用包括二次手術費,一般原則是:結案時,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對其未來治療、康復所需費用能夠確定的二次手術費,按照必須的費用賠償能確定的,當事人以后可另行起訴。但是審判實踐中二次手術費的賠償比較復雜。職工在出院時最好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后續治療費的證明,方便要求賠償。如果是因為交通或者勞動事故造成的二次手術,主要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等。如果是因為交通或者勞動事故造成的二次手術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等。具體以實際產生的費用為準,與對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解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拓展資料:
二次手術賠償標準以實際產生的費用為準。如果是因為交通或者勞動事故造成的二次手術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等。具體以實際產生的費用為準,與對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二次手術賠償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我國法律對 醫療事故 二次手術賠償有明確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的規定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交通事故第二次手術理賠標準一、交通事故傷者二次手術醫療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的解釋》第十九條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傷者二次手術醫療費賠償標準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賠付即可。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同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項目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項目。每年7月左右,各個省份會根據本地的統計數據公布統一的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戶籍情況、傷殘等級、家庭成員中被撫養人情況、個人收入情況、住院治療護理情況等因素提供證據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戶籍情況、交通費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適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次醫療費報銷規定其實,各地規定的大病報銷的二次報銷的起付線是不同的,各地標準不一樣,全國并不統一。
以北京為例,2021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為30404元,城鎮職工大病報銷的起付線39525元,城鎮職工大病保障起付標準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1.3倍。
也就是,如果參保人員在一次報銷后,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在扣除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金額后,還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就能進行大病報銷二次報銷
至于二次報銷能報銷多少錢,關鍵是看報銷比例,這個報銷比例各地也是不盡一致的。
比如根據北京醫保局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的通知》,起付標準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萬元(含)以內,報銷60%;超過5萬元(不含)以上報銷70%,上不封頂。有一些參保人員反映自己并沒有享受二次報銷,究其原因,是因為自己自付的費用沒有達到二次報銷的起付線,所以,自然沒有二次報銷。需要注意的是,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你自付的費用是在進行一次報銷后的金額,而不是整體的醫療費用。大病保險的二次報銷一般是一個年度結算一次。由系統自動支付,參保人員無需申報。也就是說你達標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了,就能自動二次報銷,這樣也省去很多報銷的事務性負擔。領取二次補助時,持享受二次補助人員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本人的本市銀行卡或存折(農商銀行賬號除外)的原件及復印件;若不是本人前來辦理,還需提供代辦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首先大病保險不是按照病種報銷,而是按照一年之內這個人看病總費用進行報銷,費用超過一定額度,不管參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對應的比例報銷。參加了城鎮居民醫保的居民在正常醫保報銷之后,剩下的在醫保報銷范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簡稱起付金額),超出的部分就可以報銷。如果超出部分在5萬以內,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超過5萬元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60%。
二次治療是否支持誤工費的賠償?二次治療是否支持誤工費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的賠償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 二次治療應部分支持誤工費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的賠償。在二次手術住院期間確實存在誤工,如能提供 證據 ,則應扣減其二次手術治療期間的 殘疾賠償金 后予以支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使用的前提為原告因傷致殘持續誤工,此時原告的誤工損失,實際上就是原告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造成的損失,這與 傷殘賠償 金的賠償內容是一致的。但傷殘 賠償金 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是有差別的,殘疾賠償金賠償的是受害人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而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是在受害人有勞動能力或存在部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因住院治療而無法勞動造成的損失。二者的賠償內容不同,不能用殘疾賠償金來代替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其本意是誤工時間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而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并非強制性規定,故該處用了“可以”。故原告姚某在二次手術住院期間的誤工費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最后,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之間又存在一定交叉。這部分交叉所應獲賠的損失在傷殘賠償金中已經得到體現,故在二次手術誤工費中應該作相應扣減。如果不扣減這部分內容,將有違 保險法 的公平原則,有重復賠償的嫌疑。同時,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是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來進行計算,如沒有固定收入,則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如其不能證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參照審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標準進行計算。 誤工費的相關 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 喪葬費 、死者生前 扶養 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 法醫鑒定 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4、《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第50條第2項 誤工費二次治療費用賠償的相關規定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 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第50條 參加 醫療事故處理 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 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6、《 侵權責任法 》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 死亡賠償金 。 綜合上面所說的, 第二次誤工費的賠償首要的條件就是這次的治療是因上次的事故所帶來的后續事情,申請誤工費必須要有用人單位的證明,因此申請賠償都是有法律條件的,所以,作為一個受害者一定要隨時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避免自己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