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醫療事故例子
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醫生醫療事故例子 ,凌晨3: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并未異常后,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并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醫生醫療事故例子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手術有可能把東西落在病人體內嗎?有哪些例子?在鑒定該病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證實攀枝花宏實醫院行“剖宮取胎術”時遺留紗布,最終引發感染性休克導致死亡之前,網絡上存在各種各樣的說法。比如有人分析是患者自行吞入的(我也曾經有這樣的懷疑),參加討論的醫生作出的一些推測看法,都是從病情出發來分析的,對病人和對醫院都無惡意。最后我們都以官方結果為準,愿逝者安息。
作為腹部外科醫生,我從專科的角度分析一下手術將紗布留在肚子里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分析:手術中將紗布留在肚子里,分為兩種情況:
(一) 醫生故意放的。
這種情況最大的特征就是,醫生心里清楚有紗布留在病人體內,且會將此情況告知患者家屬。
留紗布在體內,是醫生有意為之,其目的是為醫生醫療事故例子 了止血、為了挽救生命,往往都是各種原因導致的大出血時臨時采取的緊急辦法。或者是在緊急縫合止血過程中,將紗布不慎縫在組織上,術后有安全可行的取出方法。
最好的例子,就是“紗布門”事件。結果好心做事卻被無知訛錢。
腹部嚴重外傷手術中的有一個“損傷控制”原則,在一些大出血的情況下,可以先用紗布壓迫止血,甚至肚皮不關直接回病房,待生命體征平穩后再做第二次手術。不能盲目的要求去把手術做完,而不顧手術時間和出血量。
(二) 醫務人員疏忽。
這是不可原諒的!這就是醫療事故!
哪位醫生若發生這樣的事故,將是醫生醫療事故例子 他職業生涯的恥辱。當然,手術清點的護士也有責任,整個醫院也將因此被恥笑。
受到傷害最大的還是病人!隨著臨床各種制度的完善、各級醫院的制度越來越規范化,發生紗布不慎留在體內的事件也越來越少。但是一旦發生、不可原諒!
二、手術中將紗布留在肚子里,將會有哪些后果:
5槍醫生根據自己的臨床經驗,分析可能出現的幾種結局,不全之處請其他專業人士補充
(一) 治療所需,一般結局會較好。
如手術中壓迫填塞止血所留下的紗布,后期將紗布逐漸取出、或再次手術后痊愈,病情危重者可能因各種原因(嚴重感染、多器官衰竭)而預后差。
(二) 患者無任何不適。
患者終身發現不了肚子內遺留的紗布,或偶然發現后取出。比如婦科手術,為無菌手術,紗布為無菌紗布。紗布遺留后,患者對腹腔內異物的排斥反應輕。臨床中有實例證實過的。
(三) 紗布從傷口排出來。
傷口不愈合狀態時,異物可從傷口排出,前提是傷口足夠大,足以讓紗布排出,或者讓醫生發現傷口內有紗布后取出。
(四) 長期慢性腹痛、腸梗阻、癌變
紗布在體內的慢性炎癥反應,被網膜組織包裹,刺激腹腔出現慢性疼痛。目前臨床使用的紗布,都是在X射線下顯影的,意思就是拍X光片子或CT時就可以明確的發現。但是以前用的紗布是不顯影的,不清楚現在還有沒有醫院用老式的紗布。
如果患者出現慢性疼痛后,及時發現腹腔內殘留紗布,及時取出的話,是沒有什么嚴重后果的。如果沒有及時發現,可能會長期的疼痛,導致腸管粘連、腸梗阻。長期的慢性炎性刺激,也是促進癌變的因素(日本名古屋大學醫學部附屬醫院發表聲明,承認為一位婦女做手術時將紗布遺落在病人體內,醫院表示,紗布導致了病人長期腹痛便秘的癥狀,演化為腫瘤才不得不再次進行手術)。
(五) 感染、膿腫、腹膜炎
任何手術都有感染的風險,如果腹腔鏡內紗布遺留合并感染。及時發現紗布遺留及時取出是最佳方法。反之后果會非常嚴重,細菌在紗布上肆意生長,導致腹腔鏡膿腫等。感染控制住的話,炎癥能局限還好,控制不住會出現嚴重的腹膜炎、感染性休克等。危及生命!
(六) 腸瘺(陰道瘺)、鉆入腸腔(陰道)
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比如腹膜炎的刺激、腹腔組織水腫、甚至腸液腐蝕作用導致胃腸道穿孔、破裂,或陰道壁穿孔破裂。破裂后遺留紗布可能沿破孔鉆出。
破裂后可能存在兩種結局:紗布及腹腔積液排出體外、腸瘺愈合,病情好轉;紗布堵在腸管、腸瘺加重,病情更加危重。
(七)最后一段話是寫給非醫學專業人士看的:紗布遺留肚子在現在的正規的醫院來說幾乎不可能。首先因為紗布并不小,其次紗布屬于手術的工具,在手術前手術中手術后醫生和護士都要進行數量的查對,數量查清楚了才會結束手術。在手術結束后也會把當天所有的手術工具擺放盤點清楚,如果找不到也會通過攝像頭錄像來查清楚,因此在目前的手術環境來說,紗布遺留在體內都可能是非常小的。大家可以不用過于擔憂這個問題。
醫療事故案例分析【簡要案情】
原告張某,男,35歲,因上排四顆牙齒間隙較大一直有修復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醫院(被告)廣告所吸引,來院咨詢。被告接診醫生對患者極力鼓吹所謂的手術效果,并慫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勸說下,患者同意當天就接受手術,但手術范圍僅為上排四顆。令人氣憤的是被告醫生術中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擴大手術范圍,將患者上下兩排一共15顆牙齒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過度,造成患者當時5顆牙齒漏髓,其中3顆術中做了根管(有一顆根管手術還超填)。麻醉過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幾個月,15顆牙齒相繼出現牙髓反應和漏髓,期間患者飽受折磨,數次在省、市口腔醫院就診,目前15顆牙齒全都做了根管,成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維持正常牙齒功能。2007年9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繼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辯意見】
患方認為醫生醫療事故例子 :醫方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且手術操作嚴重不當,應當構成醫療事故,并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方認為:醫生醫療事故例子 我院對患者診療行為符合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
【鑒定結論】
受法院委托,醫學會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鑒定書分析意見為:
根據臨床資料及現場調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較復雜,醫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間隙外還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緊。
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
1、病歷書寫不規范;
2、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匆忙進行治療導致牙髓炎、牙齒疼痛;
3、根據病歷記載情況,關閉間隙只需磨12顆牙,多磨了3顆牙;
4、違反操作常規,該病例應當先進行根管治療。
對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復外形。
雙方未申請重新鑒定。
【醫事法律分析】
一、醫方術后補寫門診病歷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
三、被告手術操作嚴重不當
四、關于損害后果
本案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傷殘等級,但患者又明確存在牙齒功能的缺失,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鑒定專家給出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功能和恢復外形,所以這一建議是對四級醫療事故的補充,因此,牙冠的費用應當納入損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