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2021年北京市喪葬費最新標準是5000元。北京市實行的是喪葬補助費包干的使用方法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已廢除分職務和級別的方法,統一把職工喪葬費的開支調整到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了5000元,再發給死亡職工的家屬用來承擔裝殮、和遺體告別等費用的開銷。以后也不再報銷遺體告別的費用,以及補助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的路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2022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主要包括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1、喪葬費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2、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2021工傷賠償標準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1、一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21個月。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人工資×75%。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人工資×16個月。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人工資×60%。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配偶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北京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2021 他親屬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