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交通事故復核次數法律規定是僅限一次。如還不服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的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1、 向有關機關或者是部門申請行政監督;
2、 根據相關條例規定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公民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信訪申請;
3、 依法申訴,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或者是工作人員,都有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4、 也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申請撤銷或者是變更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責任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案件復核不服怎么辦交通事故復核 后不服起訴期限為受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的規定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在作出復核結論后三日內將復核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復核結論后三日內將復核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第二次還是不服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可以在3日內申請復核一次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對復核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交通事故復核后不服還能起訴嗎一、交通事故復核后不服還能起訴嗎
1、交通事故復核后不服可以起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后的3日內可以提出復議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一周給予答復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但對復議結果還是不服的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最后是以法院判決為準的,交警下達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法律效力,只有法院判決的才是有法律效力的,也是最后的結果。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二、交通事故復核申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交通事故二次復核不服上訴 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