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是什么呢?
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應分配給法定繼承人。
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
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死亡賠償金,又名死亡補償費,顧名思義,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上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的。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扶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胺鲳B喪失說”認為,因侵害他人生命導致受害入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扶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侵權責任人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而受有的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袄^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財產損失。因加害入的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從而使得這些未來可以獲得的收入完全喪失,以致受害入的法定繼承入在將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因此,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民法通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司法調整。調整的基本內容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放棄過去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扶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失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應當說,這一界定是準確的,民法理論認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受害入因侵權行為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因此,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體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編輯本段|回到頂部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 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同時,死亡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一)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二)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三)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四)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公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而且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編輯本段|回到頂部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既然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該類案件的案由可以定為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 (一)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二)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在立法上的區別,表現為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互相排斥,采取繼承喪失說的立法例均不再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該項費用已包含在繼承喪失說的死者收入損失之中,再作規定就是重復賠償。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通過分解的方法將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中的“收入損失”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行有關立法相銜接。分解的結果既體現了“繼承喪失說”的賠償理念和標準又避免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由于法律對這個問題并沒有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導意見,如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引用是列
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付給牛某死亡賠償金78926.5元。牛某的妻子郭某從交通警察大隊支取了該賠償金,就該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牛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親(83歲)、母親(81歲)、妻子(40歲)、養女(11歲)發生糾紛,牛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在審理過程中,就如何分割死亡賠償金產生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損失賠償,牛某的父母均超過75周歲,所得死亡賠償金應各按5年計算,牛某的妻子、養女應得死亡賠償金各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78926.5元除以50再乘以每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