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辯護詞
犯罪是一個不好的事情單位犯罪辯護詞 ,無論是什么犯罪都會被法律制裁單位犯罪辯護詞 ,但是犯罪都會寫一些內容單位犯罪辯護詞 ,那么 單位犯罪 怎么寫內容是什么?這需要去考慮,不能犯了罪以后什么都不做,聽天由命是一件不好的事情,要通過自身的悔改,去改變自己的處罰程度,改變自己的量刑。 單位犯罪怎么寫內容是什么 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 自首 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單位犯罪 立案 標準 單位犯罪的立案,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這種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一樣,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實,就是存在體現該單位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是刑事案件的基礎。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便無刑事責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實這還不夠,如果這種行為(犯罪事實)在 刑法 分則中沒有被明確規定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能立案追訴。與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一樣,對單位也必須同時具備立案的兩個條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 辯護詞 部分范本—單位一般員工犯罪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某 律師 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黃某某父親的委托并經黃某某本人同意,指派單位犯罪辯護詞 我們擔任涉嫌 假冒注冊商標罪 一案被告人黃某某的 辯護人 。在查閱案卷材料、會見被告人和參加庭審之后,我們認為:黃某某不應因 廣州 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單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理由是: 一、法庭調查清楚地表明:黃某某既非“積極參與”也非“起較大作用” 通過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審供述,對照 證人 證言和其他 證據 ,下列事實十分清楚: 第一,本案單位犯罪的犯意是由王某生提出、由林某某決定,由王某某等人具體實施,黃某某既沒有參與“合謀”,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 首先,黃某某沒有參與合謀。 本案單位犯意的提出和決策過程可以從庭審中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供述中反映出來,也可以從下列訊問筆錄中反映出來: 1、2007年11月14日訊問王某生筆錄第4頁第8--10行; 2、2007年8月22日訊問林某某筆錄第1頁第3行以下; 3、2007年10月24日訊問王某某筆錄第2頁9—18頁 上述被告和廣州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下簡稱“某某公司”) 訴訟 代表人林生及黃某某本人的陳述,都對黃某某參與“合謀”進行了否定,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黃某某參與了“合謀”,因此,不能認定黃某某參與“合謀”。 其次,黃某某不可能是直接責任人員。 黃某某不是直接責任人員的事實,可以從庭審中林某某的供述中簡單地得到印證:當問林某某在單位中黃某某負責什么工作時?他回答:我認識黃某某,但他具體在公司做什么,我不清楚!——一個單位負責人都不知道具體做什么的員工,不可能在這個單位中負多大責任,起多大作用,更不可能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參與單位犯罪。 第二,黃某某屬于單位一般員工,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黃某某屬于單位一般員工,其工作由王某生分派。 庭審事實表明:黃某某入職廣州市“某某公司”時既沒有簽訂書面 勞動合同 ,也沒有 聘用合同 ,其本職工作是臨時負責“某某公司”單位南方大廈電子城五樓c23檔的銷售部門(下簡稱“銷售部”)的財務工作,具體就是:將涉案的銷售單據輸入電腦,并保管銷售部門的現金和帳目。 從 公訴人 所舉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來看:“某某公司”的主管負責人員是該 公司法 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東是林某某和王某生。 林某某、王某某等數名被告都指認王某生是公司“銷售部”的負責人,這一點,在2007年11月14日訊問王某生的筆錄第2頁第1行中得到印證。 通過上述證據和其他證據,很清楚地描繪出某某公司的人員組織結構圖:林某某:單位主管;王某生和王某某:部門負責人;黃某某:王某生領導下的一般員工。 其次,黃某某參與的單位犯罪行為程度很低、數量很小,情節顯著輕微。 雖然黃某某也曾經接受過客戶訂單和銷售工作,但這些行為具有如下特點:其一,這些工作不是他的份內工作;其二,他參與這些工作是奉命所為,非積極參與;其三,他參與這些工作是在其他相關人員忙不過來時偶爾的協助行為,其參與的程度、次數和數量都很小,情節顯著輕微。 最后,黃某某所在銷售部門在單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也間接印證了其作用十分有限。 在庭審中,公訴人指出:本案單位犯罪分為三個階段、涉及三個部門:首先由單位生產部門生產出半成品,然后由“某加工廠”將半成品和預先準備的 假冒注冊商標 標示的面殼等進行組合、包裝,最后由“銷售部”實施銷售。我們認為,公訴人的意見是正確的。 通過對單位犯罪上述不同部門在不同階段中的作用進行分析,我們認為:“某加工廠”在單位犯罪中起了關鍵作用,而“銷售部”的作用較小:首先,在單位主管人員提出假冒他人 注冊商標 并決定實施的行為之后,可以說“某加工廠”是這種假冒行為的具體實行行為,而銷售部門可以說是“銷贓”行為、幫助行為。其次, 從犯 罪形態上分析,單位的犯罪行為在“某加工廠”將假冒的注冊商標往涉案藍牙耳機上組裝完畢的時候,其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單位銷售部門的銷售行為不能單獨決定單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 犯罪構成 和犯罪既遂;最后,從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析,最高司法機關《關于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將一個單位既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又實施了銷售該假冒的商品的行為,作為單位“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處理,反映出最高司法機關認為一個單位的假冒行為比這個單位的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性質更為嚴重的態度。 二、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不應對黃某某判處 刑罰 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我們認為,黃某某既不屬于該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此,不應對他判處刑罰。 毋庸置疑也無須贅述,黃某某不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我國刑法沒有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界定,結合司法實務部門和刑法理論界對單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尤其是司法實踐的具體做法,我們認為,黃某某不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理由是: 第一,我國司法實踐一直堅持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界定為“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2000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總結了全國法院處理單位犯罪的司法經驗,指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會議紀要,雖然不是司法解釋,但其精神既是對全國法院處理單位犯罪問題的正確做法的總結,也一直是全國司法機關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導,應當作為處理本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上述會議紀要的精神也可以從 上海 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 處聯合做出的《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中得到體現:該解答指出:“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參與實施了一般犯罪行為(非其主要、關鍵作用的犯罪行為)的人員,可以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解答在堅持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處理單位犯罪的正確立場的基礎上,對追究單位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責任問題上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標準,即是否“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關鍵作用的人員”。 第二,我國刑法理論界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界定為“積極實施單位犯罪、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我國刑法理論界雖然對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含義也有不同意見,但在“積極實施單位犯罪”和“起重要作用”這兩個特點上,意見并無實質分歧。在這個問題上,主流也是最權威的觀點認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外的積極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成員,一般是指實施單位犯罪的行為,具體完成單位犯罪計劃的人”;其具有的特征之一是“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參見黎宏教授的專著、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單位刑事責任論》、論文《論單位犯罪中“其他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嚴格掌握單位犯罪“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是我國刑法防止株連無辜原則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一方面,我們要充分注意到: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刑法的規定應當明確無誤,而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規定不夠明確,在此情況下,應當對該規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 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充分注意到:單位犯罪不是單位中自然人的 共同犯罪 ,單位犯罪的主體只有單位一個,單位成員為單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還存在嚴重的分歧和爭論。在單位犯罪問題上,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時間都不長,關于單位犯罪的理論問題尤其是在單位犯罪是實施單罰還是雙罰的問題上還沒有完全一致的意見,理論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現有刑 法規 定的雙罰制是為了保證制裁和預防單位犯罪的功利效果而采取的失彼而顧此的措施(有“二重處罰”之嫌,是在兩難之下的不得已選擇)。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我們認為:在單位犯罪中實行雙罰時,要依據刑法規定和相關事實,嚴格掌握標準,慎重認定“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不能將所有參與單位犯罪的人員都予以追究和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和防止株連無辜原則的必然要求! 基于上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界定和前述事實,我們認為:黃某某不屬于刑法第31條規定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本案中,不應對他進行處罰。 三、根據黃某某對本案的認識和態度以及人格狀況,從注重教育和預防犯罪角度分析,可以對黃某某不判處刑罰 從黃某某在本案不同審理階段的表現來看,他的供述十分穩定,口供前后一致。對照其他證據,可以認定:他對事實的陳述是客觀的,真實的。在我們會見他的時候,他親筆書寫了《悔過書》,表達了他對本案的深刻的正確的認識和態度,并對自己由于不懂法而做出違法之事表示很后悔。 我們了解到:黃某某是一個曾經留學國外、有著優越經濟條件和幸福家庭的參加工作不久的年輕人。本來,這個年輕人和他的家庭,計劃在去年的 國慶節 為他舉辦婚禮,但由于現在審理的案子,在婚禮之前,他先進入了看守所。他本來擁有的光明前途,霎時變得不可預知——現在,他正面臨著留有案底而前途灰暗的危險!可以想象得到:在這個案子中,這個年輕人已經失去了很多很多,他已經受到了嚴厲的制裁!從一定意義上說,受到 羈押 和接受審判已經達到對黃某某預防犯罪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 應側重于預防犯罪而非懲罰、報復,在預防犯罪目的已經達到的情況下,如果再讓黃某某因單位犯罪行為而承擔刑罰,反而不利于對他的教育。 結語:我們相信合議庭一定能夠做出對黃某某的公正判決 我們注意到,本案的被害人都是國外知名的企業,本案潛在的國際影響、西方國家要求我國政府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呼聲、我國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環境,有關部門對該案的特別重視(也許本案已經引起了有關領導的重視)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擴大追究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理由。同時,我們也想象到:這些因素給合議庭正確處理本案帶來的異乎尋常的壓力。 如何掌握單位犯罪中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范圍,在理論上和實務中都是令人困惑的疑難問題,但我們相信:合議庭的法官所具有的先進的司法理念,一定能夠處理好這個問題!事實已經清楚,我們相信黃某某一定會得到對他的公正判決! 謝謝! 也希望不要去犯罪,犯罪沒有一點好處,一旦被法律制裁,這一生都是不好的,犯罪的每一天都會擔驚受怕,不光自己家人也會為你傷心,只有好好地度過每一天,好好地生活,腳踏實地的生活才是上上策。
非法吸收存款辯護詞怎么寫非法吸收存款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陳某的委托單位犯罪辯護詞 ,指派我擔任×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庭前,辯護人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充分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解,仔細審閱了檢察院移送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現結合庭審的相關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涉嫌犯罪的主體及指控的犯罪數額、陳某某所起的作用有異議。 1、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為唯×集團有限公司的單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 (1)從融資的目的來看。本案雖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然先后是秦某和陳某,但單位犯罪辯護詞 他們都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出資人是陳某,鼎×公司實際是陳某的公司。陳某對鼎×公司具有經營、管理和決策權。同時,陳某又是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在筆錄中多次提到,其成立鼎×公司的目的就是為唯×公司融資。 (2)從融資過程來看, 公司在融資中所利用的兩個投資項目也都是唯×公司的項目。與集資參與人簽訂的《委托投資理財協議》中明確列明,鼎×公司只是代理方,真正的項目方是唯×公司。在向集資參與人進行的宣傳資料上,也是對唯×公司和陳某的介紹,開給集資參與人的收據也是唯×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支付客戶的利息和本金也是從唯×公司支出。該部分有《委托投資理財協議》、投資人的收據等書證和陳某的供述,以及相關證人證言予以證明。 (3)從融資的去向來看,集資參與人所投資金全部打入唯×公司賬戶。因此,所募集的資金的的最終使用方是唯×公司,也就是利益最終歸屬是唯×公司,募集資金也大部分用于唯×公司的經營發展。該部分有書證《委托投資理財協議》和陳某的供述予以證明。 2、陳某某在融資過程中的作用較小 從鼎×公司人員層級來看,陳某某僅相當于基層業務員。鼎×公司負責融資業務的人員按級別分為客戶經理、高級客戶經理,資深客戶經理,投資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陳某某在2012年5月跟隨他人進入鼎×公司工作時僅為最低級別客戶經理。2012年9月份,陳某某雖然擔任業務二部團隊長,但這個團隊長并沒有具體的工作職責,僅僅是掛個名號而已,其級別也僅僅是高級客戶經理,且其擔任團隊長僅從事短短6個月不到的時間,也沒有管理行為。 3、認定陳某某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不準確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委托投資理財協議可以看出,顧某某共投資過三筆,分別是80萬、120萬和50萬,其中前兩筆投資的業務員在委托投資理財協議上可以看出均不是陳某某,其中第二筆投資120萬的業務員是張某。第三筆50萬元,雖然工號寫的是陳某某,但顧某某的投資系張某從公司離職以后,公司管理人員把顧某某安排到陳某某名下,在顧某某的投資過程中,陳某某沒有聯系過顧某某,顧某某投資的50萬也不是找陳某某辦理的,陳某某僅僅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掛個名而已,因此,顧某某的50萬元也不應計入陳某某吸收存款的數額。 3、對于其他投資人投資的款項,因為并沒有委托投資理財協議、銀行憑證等書證予以證明,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不應被計算在陳某某非吸的數額。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犯罪中處于被動地位,且屬于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犯罪后已經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又有自首情節,請求法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江蘇省兩院及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對于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認罪悔罪表現的,或者在犯罪中處于受支配或從屬地位的,以及案發后積極退贓、協助司法機關挽回損失的,依法可予以從寬處理。”從被告人觸犯的罪名,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難易程度來綜合考慮,能夠對陳某某適用緩刑。 謝謝審判長,辯護詞發表完畢。 辯護人:××律師 ××事務所
單位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單位犯罪單位犯罪辯護詞 ,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單位犯罪辯護詞 的行為。而在法律上 ,對單位犯罪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是由單位犯罪辯護詞 我為大家整理的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幫到你們。
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罪的客體
(1)國家的安全;
(2)社會的公共安全;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5)社會管理秩序;
(6)國家的國防利益;
(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無論侵犯哪類客體,在同自然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單位犯罪的客體與自然人犯罪的客體是一樣的。
單位犯罪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云南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昆明XXX經貿有限公司委托,指派XXX律師出庭擔任其辯護人。現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依據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請法庭采納。
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本案存在如下幾點影響量刑的案件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關于起訴書指控以90號汽油冒充93號汽油銷售的數量及金額問題
1、法庭依法向云南省晉寧縣國家稅務局調取的《昆明二街正通和經貿有限公司加油站部分稅控加油機數據抽取情況統計表》已經能夠清楚顯示,被告人除單位犯罪辯護詞 了部分存在以90號汽油冒充93號汽油銷售外,也有部分是按90號汽油合法銷售出去的。該份證據證實從加油槍銷出的90號汽油有108163.66L,金額有640150.44元,該部分應當從指控的數額中予以扣除。起訴書指控的數額經扣除后的數量為153885.45-108163.66=45721.79L,銷售金額為 879789.62-640150.44=239639.18元。
2、上述數字仍然沒有考慮,當然也無法確定應當要減除的2008年1月22日前遺留的庫存量。因此實際違法銷售數額應當比前述45721.79L239639.18元還要低。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以+5號柴油冒充0號柴油銷售的事實不能成立
1、公訴機關的指控缺少“銷售數量”、“銷售金額”這些關鍵性證據。公訴機關只是簡單地以進貨發票作為認定銷售數量的依據,但是很顯然,進貨量并不等于銷售量。因為本案的證據顯示被告人在購進該車+5號柴油之前一直在合法銷售著0號柴油,購進+5號柴油的當天也還有大量的0號柴油庫存。同樣的,在工商局查處時,從現場堪察筆錄、取樣材料、質量檢驗報告等證據材料中也證實查處當天還存有超過十多噸的柴油。所以,公訴人認為柴油已全部賣完,因此進貨量即是違法銷售量的理由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2、法庭依法向云南省晉寧縣國家稅務局調取的《昆明二街正通和經貿有限公司加油站部分稅控加油機數據抽取情況統計表》能夠證實被告人確實銷售過+5號柴油。統計數據上來看,甚至可以肯定其所購進的所有+5號柴油都是依法按+5號柴油銷售出去的,不存在以+5號冒充0號銷售的問題。
3、質量檢驗報告書中所檢測的三份樣品中,有二份經檢測是合格的0號柴油,只有一分的色度不合格。這也說明被告人除了銷售+5號柴油外,還繼續銷售著之前庫存下來的合格0號柴油。
因此,起訴書的該部分指控不成立,依法不能認定。
三、第一被告人成立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一被告的負責人張志波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規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同時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四、對第一被告人的量刑時應扣減之前被行政處罰的金額。第一被告人之前因同一事件被晉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了行政處罰,罰款6444.21元,沒收違法所6444.21元。此次又追究刑事責任,已是重復追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已被行政處罰的,判處財產刑時應當折抵已被行政處罰的部分。
綜上所述,請依法對第一被告人,減輕或免除處罰。
辯護人:XXX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單位犯罪辯護詞怎么起單位拒不執行判決單位犯罪辯護詞 ,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單位犯罪辯護詞 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單位犯罪辯護詞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單位犯罪辯護詞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辯護詞怎么寫?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吳某某親屬的委托單位犯罪辯護詞 ,指派何某某律師為其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今天又參加單位犯罪辯護詞 了法庭調查,對于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在該起案件中,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具體理由如下:1、案件性質: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從本案事實來看,某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司成立之初與投資戶簽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在這一階段近尾聲時吳某才經人介紹來到該公司,并未參與該階段工作;第二階段該公司在某某種植項目投資,為吸引投資者,公司臨時招聘包括吳某在內的一批業務員去各大超市商場發項目投資廣告,他本人連基本工資都沒有,客戶依廣告去公司簽合同也是與公司其他人員簽署,吳某每一單僅拿低廉的酬金。在公司既不管具體業務,又不參與簽署合同收取資金,僅為公司最底層的業務員,至于公司的項目、合同金額、收款方式,均不了解。當然不應對其營銷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從職務級別上看,吳某屬于公司的下層人員。盡管本案涉案金額比較大,使不少家庭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但我們應該看到,吸收公眾存款是公司的行為,起決策作用的是公司主要領導,吳某作為公司的最底層的職工,接受公司安排發廣告傳單的行為,也是情有可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會議紀要精神: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2、吳某承擔責任的數額起訴書指控,吳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額某某元,。辯護人對此有異議。該部分數額所指向的客戶,近三分之一不是吳某的客戶,與數額核對不上。能夠直接認定的數額僅為三百多萬元,且這部分數額中還有吳某個人退給客戶的提成。這些數額均應核算清楚才能用于定罪量刑。3、吳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中的作用較小本案中一系列證據顯示吳某并非該公司在冊人員,在該公司不承擔任何管理職責。證據顯示,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團隊經理均另有他人,吳某并非在冊人員。4、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請法庭在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同時,注意到寬嚴適度,對于公司一般工作人員不能一概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被告人吳某在該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較小,參與的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其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使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也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在合議案件時充分考慮。
辯護詞格式范文怎么寫?辯護詞格式范文如下單位犯罪辯護詞 :
1、首部。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單位犯罪辯護詞 ,即標題、對審判人員單位犯罪辯護詞 的稱呼、前言。
2、正文。正文包括辯護意見和辯護理由。這一部分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單位犯罪辯護詞 ,是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觀點和看法全面、系統的論證。
3、結束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自己的發言作一小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以加深法庭對自己辯護觀點的印象。
(2)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適用刑法的具體條款,向法庭提出意見和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