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根據快遞行業的規定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對于快遞丟件有兩種賠償方式。一是未保價的快遞,如果發生丟件嗎,那么按照運費的七倍來賠償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二是報價的快遞,報價是多少就按照多少來賠償。
先來說第一種快遞丟件賠償方案,也就是未保價的。對于這種沒有保價的快遞,丟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了之后,就是按照快遞運費的七倍來賠償,這個在你快遞下單的時候,下面有一個《電子運單契約條款》,里面是寫的很清楚,如果你沒有保價,快遞途中要是把你的快遞弄丟了,那么是會根據你所寄出的快遞費用的七倍來賠償給你的。這個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你選擇了同意,那么就等于是你接受了這個條約,所以怪不得別人。當然,有一些快遞企業不是這樣的,有的會按照一千塊的最高金額來賠償,如果快遞物品的價值在一千以內,是多少就賠償多少,如果超過一千,那么就按照一千來賠償。
再來說第二種快遞丟件賠償方案,也就是保價的快遞。對于這種保價了的快遞,如果快遞公司弄丟了,那么寄快遞時候保價是多少,快遞公司就按照多少錢賠償給你。比如說你11000的東西,保價是11000,快遞弄丟之后,快遞公司就會賠償你11000。至于這個深圳女子寄順豐快遞,然后價值11000的快遞被弄丟了,因為她當時是保價了1000元,所以根據《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的規定,那么就是賠償其1000塊。這個是法律認可的,如果不同意,可以去起訴,但是不建議,人家快遞公司沒有錯,是你自己的錯誤導致的問題。
總的來說,快遞丟件賠償方案有兩種。沒保價的就是按照七倍運費來賠(大部分快遞公司是如此);保價的就是按照報價的金額來賠償。
上熱搜!順豐寄丟萬元手機只賠千元,丟件應如何賠償?自身權益進行積極維護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可以通過法律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的途徑去要求賠償,首先可以根據快遞企業在寄物件時有沒有盡到義務提示提醒郵寄人需要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或者快遞單上有沒有醒目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的內容進行提示,如果順豐快遞在寄件時都沒有做到這些相應的內容,那么可以直接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對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我們進行精神以及物質賠償。
因為這種問題已經在生活中發生,所以我們必須要通過法律的途徑去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要收集好相關證據,去讓我們在法庭上能夠去證明自己的損失以及對方過錯。要仔細觀察快遞企業在寄件過程當中有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該企業在顧客寄快遞時有沒有進到提示義務提醒郵件人需要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或者快遞的保單上有沒有這些相應內容的提示?只要發現或證明有這些情況,可以直接進行高倍賠償。
相反,如果該女士不能夠證明快遞公司在寄快件時存在以上這些問題,那么最終的賠償都只能按照普通商品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最終只能夠獲得1000元。還有這名丟失手機的主人發現自己手機被激活,要區分具體情況,自己的手機是否是與快遞公司或快遞員有關,是否屬于內部人員盜竊,或者有意的將郵寄物品變賣導致手機被激活,如果真存在這種,那么可以直接選擇撥打110報警解決。
其實無論怎樣,作為丟失手機主人應該要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按照普通商品的價格進行賠償,這絕對是一筆巨大損失,通過法律途徑,我們不僅能夠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還能夠去讓對方有更好警醒,在下次能夠避免更多次的意外事件發生。
順豐寄丟11000元手機僅賠1000,合理嗎?不合理。
如果保價時有聲明物品實際價格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那么理應按物品的實際價格賠償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即賠償11000元。依據順豐速運《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15條規定:“”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托寄物的申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順豐保價保的是運費和商品的實際損失,順豐速運《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15條:“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寄托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九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七倍的限額內賠償寄托物損失的實際價值。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托寄物的申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遞丟失應按雙方事先的約定賠償。
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方式有兩種:寄件人為快件保順豐快遞寄手機丟了怎么賠償 了價(買了保險),按保價金額賠償;沒有保價,依據《郵政法》《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章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