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你好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浙江 工傷鑒定 賠償標準 有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 一、 醫療費 。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三、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五、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鑒定 傷殘等級 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級至 十級傷殘 ,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 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八、生活護理費。一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九、 傷殘 待遇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標準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享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 (二)五級、 六級傷殘 待遇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 (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5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40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浙江工傷認定賠償標準如何一級至 四級工傷 職工 工傷待遇 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 工傷保險 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 工傷 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級至 十級工傷 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 六級工傷 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關系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五級 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七級 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 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七級 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 工資 計發。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傷 保險法 規政策規定完成 工傷認定 、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 養老金 年齡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 20% ;工傷職工辦理 退休 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 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 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 18 周歲的,計算到 18 周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 20 周年,但 55 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歲減少 1 年, 70 周歲以上的按 5 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余額。 浙江省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省統計出的省內經濟情況制定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了適合浙江省的標準,標準根據一至十級工傷賠償各有不同。
2020浙江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一到四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一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1個月
按月享用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5%
(注: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于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五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根據月發給傷殘津貼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于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七級傷殘=自己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自己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自己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自己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是職工自己提出取消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工傷索賠的抵償項目有之下幾種現象:
1、形成一般挫傷(未到達殘疾)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形成傷殘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佐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貼補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3、形成死亡的抵償
喪葬貼補金、一次性傷亡貼補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
第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四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五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六